新聞背景
4月3日,農業部在北京舉行《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聽證會,聽取各方代表的意見。
此次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事項:一是增加農藥登記殘留和環境影響資料,提高農藥登記安全性評價要求。臨時登記要求提交殘留試驗資料,試驗點數與調整后的正式登記殘留試驗點數相同。正式登記殘留試驗的點數由2地調整為:大宗糧食作物、水果和蔬菜3地,局部地區種植作物1地,其他2地;原藥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均要求提交環境行為和環境毒性資料。制劑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須提交環境毒性資料,但可根據原藥試驗結果減免資料。二是調整農藥產品有效成分含量的限定范圍。農藥制劑有效成分含量由規定最低值改為規定允許波動范圍。三是規范相同農藥產品的認定和登記。相同農藥產品是指有效成分種類、含量和劑型相同的產品;對于相同農藥產品,經有關登記試驗單位檢測、試驗,由登記機關評審確認其組成、質量技術指標和毒理、環境試驗結果具有等同性的,判定為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的登記可適當減免資料,質量有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應與首家登記一樣,提供各項試驗資料。
(本刊記者 魯國順)據了解,現行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是2001年4月12日發布的。隨著我國食品安全和環境保護形勢的發展,對農藥的生產和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農業部提出對現行的《農藥登記資料要求》進行修改是一次應時而動的正常調整。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此次《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修訂引起不小的爭議,廣大農藥生產企業對《要求(修訂稿)》部分內容提出了質疑。
爭議之一:多年的老藥有必要做實驗嗎?
對于“增加農藥登記殘留和環境影響資料,提高農藥登記安全性評價要求”這一點,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的建議是,除了新的有效成分,不能以新農藥看待。新的制劑和新的使用范圍做殘留實驗實屬無必要,試驗檢測的靶標還是原藥本身或其代謝物,對助劑、溶劑實際上并不檢測。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叔寶認為,“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這個表述,應理解為對已獲得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若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應是對原“獲得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一種變更,而不應構成一種新的登記。因此,將新的農藥制劑、新的使用含量、新的使用范圍當作新農藥的問題在條例中無表述,無法律法規依據,如若連新的使用范圍都成為構成新農藥的要素之一的話,那中國豈不是世界上農藥創制大國了嗎?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叔寶對記者說:“國家藥監局最近對何為新藥的界定,起因就是我們每年有15000多種新藥,而美國只有三四十種,所以只能以新的有效成分作為是否是新藥的判定依據,這一點應該在農藥管理中借鑒。否則每年15000多個新農藥會引起國際上的貽笑大方。”
對于何為新農藥,中國農業大學的陳教授給出了自己的答案,他告訴記者:“新農藥應該是新的化合物,其化學結構以前沒有發現過。按這個標準,陳教授認為新農藥主要是化學結構發生變化,藥性比以前更優了。但目前我國農藥企業還是以“車間型”為主,沒有前期的研發投入,大多數仿制別人的農藥,仿制農藥當然不能算是新農藥。”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如果是新農藥進行登記需要提供殘留、毒性、環境等方面的資料,大家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但對于以仿制為主的我國農藥生產企業來說,一些農藥品種在首次引入國內時已經做過了詳細的殘留、毒性、環境等試驗,經過多年的生產和使用證明是安全可靠的,然后這次《要求(修訂稿)》提出“原藥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均要求提交環境行為和環境毒性資料”,對此,一些農藥生產廠家難以接受。深圳諾普信農化有限公司總經理孔健說:“國家要提高食品安全、保護環境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要求企業對一些沒有新的有效成分的產品重復做毒性之類的試驗,讓人難以理解。按照新的要求,企業登記費用增加了5倍,以前一個產品二三萬元,現在得花10多萬元。但關鍵是這個錢花在了沒必要花的地方,既不能提高企業的研發水平,也不能給農民帶來利益。我國幾乎都是仿制藥,這些藥在引進國內時不知道做了多少次試驗了,現在還要求每個企業來做。”
我國農藥生產絕大多數仿制外國產品,作為主管部門的農業部不可能不清楚。那為什么還要求做實驗呢?對此,農業部藥政處劉紹仁處長說:“任何一家企業通過實驗獲取的農殘、環境等方面的資料都涉及知識產權保護,那些資料是別人的,不能隨便拿來用。”
難道同樣一種有效成分的農藥,由不同的廠家生產會在產品的質量、毒性、殘留等方面產生差異嗎?中國農業大學的陳教授說:“即使有效成分沒有變化,如果采用不同的生產工藝線路,不同的加工配方,不同的輔助劑,其產品的雜質不同,對環境的污染、殘留、毒理等都是不一樣的,這個就需要通過試驗來獲取數據,只有數據才能說明某個產品是不是安全有效的。”
爭議之二:相同農藥產品每個企業都得做實驗嗎?
另一爭議的焦點是關于“相同農藥產品”的,《要求(修訂稿)》指出:有效成分種類、含量和劑型相同的產品即為“相同農藥產品”。要求相同農藥產品,經有關登記試驗單位檢測、試驗,由登記機關評審確認其組成、質量技術指標和毒理、環境試驗結果具有等同性的,判定為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的登記可適當減免資料,質量有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應與首家登記一樣,提供各項試驗資料。對于這樣的修訂,有農藥生產企業認為,相同農藥產品的質量問題應該由國家的生產標準來規范,不屬于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范圍。另外,對于“質量無明顯差異的相同農藥產品的登記可適當減免資料”中的“適當減免資料”的表述也比較模糊,給實際操作留下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叔寶認為,實際上,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許多老產品如敵敵畏、馬拉硫磷、樂果、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在國內外正式登記十幾年了,這些產品的特性及防治范圍等業內人士熟知。不同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生產出來的產品其性能理應完全一致,如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指標中體現。無論如何強調做此類試驗的必要性都無法讓人信服,多年以來生產企業在這方面的投入除了讓一些試驗單位獲得了豐厚的收益,對社會、對環境又有任何益處可言呢?孫秘書長說:“同樣一個品種已經在國內生產使用十幾年了,并且已經做了多次毒性、環境等方面的試驗,原藥證明是沒有問題的,而相同農藥產品的含量和劑型又相同,生產相同農藥產品的企業完全沒必要重新試驗,重復交費。”
我國的農藥九成以上是仿制藥,而現在這些仿制農藥面臨著臨時“轉正”的要求,企業需要花大筆費用去提供資料。據了解,截至2005年底,除去衛生用藥,農藥登記公告上公告的登記產品約19100個,其中正式登記的約2850個,占登記總數的15%,2000年以前登記的有約1800個,占產品總數的9.5%,其中2004年及以后登記的有1020個,占產品總數的5.3%。這就意味著約16000多個臨時登記的產品4年內若要都轉為正式登記產品,其中新增殘留和環境試驗費用約58億元,總共需要耗費近100億的費用,如此巨大的費用,勢必增加企業負擔,最終“轉嫁”到農民頭上。2004年國家下了很大決心取消了農業稅,當年為8億農民增收300億元左右,但是為了提高登記要求又為其減少了三分之一。
國外有現成的做法可以借鑒:美國環保局規定對第一家廠家登記資料予以保護,其后的生產者在登記相同產品,需向第一家提供資料補償。兩家對補償要求協商不一致由法院等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結果雙方必須接受。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出于保護動物的需要減少毒性實驗及環境試驗對更多試驗動物無謂的傷害;減少藥效及殘留試驗對環境造成的無謂污染;減少更多試驗及資料評審對政府資源無謂的浪費。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叔寶對記者說:“現在我們國家的企業創制農藥遇到的一個阻礙就是科研經費不足,而面臨著提高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甚至有的企業要拿出上百萬元去提供登記資料。關鍵是這個錢投入到資料的準備中,根本就不能提高企業的研發水平,相反只是養活了一些農藥實驗單位,因為這些被反復仿制的農藥產品不知被試驗過多少次了,即使出示的檢定報告也是走過場而已。”
面對這個擔憂,農業部藥政處處長劉紹仁表示:“農業部不會忽視眾多農藥企業的利益,不會要求企業做一些無謂的實驗,能不做的實驗盡量不用,絕不會出現一個農藥企業生產100種產品都得做實驗。我們會結合我國國情,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減免相關試驗資料。” “希望大家把《要求(修訂稿)》仔細地看清楚,一旦正式公布,農業部會組織相應的培訓活動,讓大家更好地領會新的登記資料要求。”
爭議之三:提高登記資料要求能不能解決小而散的問題
盡管《要求(修訂稿)》引來眾多爭議,但農業部推動實施步伐并沒有放緩。3月26日,全國農藥管理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會上,農業部范小建副部長提出,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制度,逐步實行統一的正式登記制度是發展方向。通過修改《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縮小臨時登記與正式登記的差距,逐步實現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并軌。據記者了解,農業部如此堅決地推行這一制度就是要解決農藥生產低水平重復建設、環境污染等問題,促進我國農藥工業健康發展。
中國農業大學的陳教授也贊成提高農藥生產門檻,他說:“現在的農藥企業互相“抄襲”,在研制、創新方面的投入很少。有效成分相同就不能創新嗎?同樣的有效成分還是有很大的創新空間的,這要看企業愿不愿投入。企業不愿意花錢搞研發有很深的背景。解放之后,西方對我國實行封鎖,不要說轉讓農藥專利技術,就是農藥產品都不賣給我國。那時,農業生產又很需要,于是國家的研究機構將仿制外國農藥的技術給一些企業去生產,企業不需要前期研發投入就可以生產。久而久之,一些企業根本沒有專利權的意識,等別人的技術成果成為很多企業的心態。因為做仿制農藥技術門檻低,所以現在出現了3000多家生產企業,如果砍掉四分之三都不會影響我國農藥的供應。太多的小企業生產農藥,雖然創匯了,但同時帶來的環境污染、資源浪費問題十分嚴重。”對于相同的產品重復做實驗的問題,陳教授認為,既然別人都做的農藥產品,你為什么還要做同樣的東西?如果你確實覺得可以掙錢,那你就得重新做試驗,做不了你可以退出。
可以說,我國的農藥生產企業過多過濫的問題十分突出,淘汰落后生產迫在眉睫。但通過提高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能否實現農藥工業的升級呢?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秘書長孫叔寶認為,形勢的發展要求農藥企業注重環境保護,農業部的初衷也是想通過提高登記資料的要求,從而提高農藥生產的門檻,改變目前農藥生產過多過濫的問題。不錯,提高資料的要求確實攔倒了一些企業。小規模的農藥企業就不用說,應該淘汰的。但中等以上的企業有的上百個產品,每個產品“重新登記”,這將提前透支企業的研制新產品資金,減弱企業的創新能力,使得我國農藥工業的水平徘徊不前。如果簡單地認為提高資料要求,與國際“接軌”就可以淘汰一批低水平的生產,那是不現實的。其實最為難的是正規的企業,小企業不管你的要求多高,他都不可能拿出一大筆錢來搞登記,只會依舊搞“地下”生產。我國農藥生產的門檻確實應該提高,但我們認為提高對生產企業的環保安全生產要求才是重中之重。現在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對開辦農藥企業百依百順,這是造成小企業過多的原因之一,如果提高環保要求,不達標的堅決關閉,小的農藥生產企業不可能這么多。
任何一項制度的改革都會引來不同的聲音,因為每個人所處的位置不一樣。目前,《農藥登記資料要求(修訂稿)》還沒公布實施,廣大的企業、農業部門等都要集思廣益,盡量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更成熟、更完善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