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州市農藥管理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修改稿》中規定,使用農藥造成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故意隱瞞不報,最高可罰3萬元。
《修改稿》規定:“使用農藥過程中造成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能夠采取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損害擴大,或者未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修改稿》還增加了獎勵舉報和為舉報人保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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