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頒(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的有效期,原藥品種為5年,加工、復配、分裝品種為3年,頒證產品的試產期為2年。獲證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生產批準證書編號。
附件:頒(換)發農藥產品生產批準證書名單(2007年第三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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