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農藥產品標簽,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制定的《農藥產品標簽編寫說明》近日出臺。《說明》規定:凡標簽資料不符合要求的農藥產品,藥檢所將不再予以批準登記。
《說明》對農藥標簽編寫提出6項基本要求:一是標簽須符合《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產品標簽通則》要求,應標注農藥名稱、企業名稱(包括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產品批號和登記證號(或臨時登記證號)、生產許可證號(或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有效成分、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和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及注意事項等;二是標簽應依據農藥登記試驗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編寫,試驗結果顯示產品對生產經營或使用者、農作物、環境等易產生危害的,應在標簽上標注,同時應標注避免危害的預防措施;三是標簽標示內容必須真實;四是標簽字跡必須清晰易辨,產品名稱、有效成分通用名稱及含量、毒性標識應標注在標簽的顯著位置;五是標簽漢語文字如使用外文對照,翻譯必須準確,應表達相同意思;六是使用的印刷字碼大小應以易讀、清楚為準,盡可能使用大字號,標簽版面應清晰。
《說明》要求企業一般采用表格格式標注適用作物、防治對象、用藥量、施藥方法。用于大田作物的藥劑,須注明每畝制劑用量(克或毫升);用于果樹等特殊范圍的藥劑,同時標注相應的用量倍數;種子包衣劑等產品同時標注藥種比例;對后茬作物有影響的長殘效除草劑,必須明確標注其影響,并注明后茬不宜種植的作物及可以種植后茬作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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