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硝酸銨增值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統一調整為17%,同時不再享受化肥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
據了解,硝酸銨是一種農業化肥,但同時又是制造炸藥的基本原料。國務院辦公廳在于2002年11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將硝酸銨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圍,禁止作為化肥生產銷售,同時暫停進口硝酸銨。但政策允許將硝酸銨作改性處理,制成復合肥或者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還原后作為化肥銷售和使用。
據財政部有關人士介紹,按照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政策,硝酸銨被歸為氮肥類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并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02年國家將硝酸銨納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圍后,由于稅收政策未作相應調整,致使目前各地對硝酸銨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及征免政策執行不一致,有的地方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有的地方按照13%征稅,有的地方對硝酸銨免征增值稅。此次兩部門對硝酸銨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硝酸銨管理的有關精神,也有利于公平稅負,便于基層稅務部門實施征管。
此次下發的通知還對硝酸銨的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調整。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的硝酸銨(稅號:31023000)統一執行13%的退稅率(以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此之前,出口企業已經出口的硝酸銨,按17%計算征收增值稅的,按13%計算辦理退稅(含免抵退稅);按13%計算征收增值稅的,按11%計算辦理退稅。
外貿企業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前開具,且注明的稅率為13%的,準予繼續按11%計算辦理退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7年2月1日后開具,且注明稅率仍為13%的,不予辦理退稅。通知同時明確,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上述出口退稅申報,可采取人機結合的辦法予以審核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