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12月11日起,我國對外資開放化肥分銷領域。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國內企業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政策,目前仍按1998年國務院下發的39號文件執行,即僅限于生產企業、供銷社系統和農業“三站”。39號文件施行已有8年之久,眾所周知,對我國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化肥市場化進程加快,尤其是對外資開放后,這一政策目前已明顯落后于形勢的發展,而顯得不合時宜。
據筆者了解,有些地區以執行39號文件為名,為本地區外及其他領域企業直接進入本地農資流通領域設置種種障礙,這種地方保護主義行為,使當地早已明存實亡的供銷社又拉起“桿子”,強行讓經銷商掛靠麾下,收取數量不等的“管理費”。農業“三站”也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為農民提供農技服務上,搞起了農資經銷,甚至打著規范市場的旗號坐收漁利。對此,廣大經銷商反映強烈,紛紛要求化肥流通市場也應全面向內資開放。
實際上,全面向內資開放化肥流通市場的相關政策有關部門早有安排,只是至今仍未出臺,據了解目前仍在調研中。面對我國農資流通市場的實際情況,如何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對此,筆者認為,既要為農資經銷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環境,又要規范農資市場的經銷行為,其關鍵在于制定科學合理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其標準尺度的把握,既不能將有一定資金實力、具備相應硬件條件的企業拒之門外,將當地農資市場搞成“死水一潭”,讓某些行業一統天下,也不能將準入門檻定得過低,造成市場混亂。當然,一項政策的制定,必須充分聽取并尊重各方的不同意見,所有思想必須統一于政策的內在精神,堅持慎之又慎的態度。但這并不意味著一項政策的制定可以無限期拖延下去,甚至長期落在行業發展的后面。況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未必是調研時間越長,所出臺的政策就越科學越完善,沒有哪一項政策一出臺就是十全十美的,政策也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加以修正與完善。
經銷商認為,對于內資全面進入農資流通市場的政策不能再“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了,應走在行業發展的前列。他們紛紛呼吁,化肥流通領域的“國民待遇”政策應盡早出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