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假農藥引發的賠償損失糾紛案。在法院主持調解下,農藥供應商在證據面前不得不向銷售商賠償了2萬元。
趙某向法院起訴稱,自2001年起,原告租賃姜堰市某農技站從事農藥、化肥、種子等經營。2006年7月,原告從被告興化市某農藥配送公司購進56箱“專殺盲春蟓”農藥。
同年7月,姜堰市農業局在綜合執法抽查過程中將該批“專殺盲春蟓”農藥送檢。經江蘇省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檢測,該農藥被鑒定為假藥。姜堰市農業局遂于2006年8月7日作出處罰決定書,責令原告繳納罰款16800元。
原告繳納罰款后,多次找被告交涉,一直無果。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27800元。
姜堰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發送了原告的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等訴訟材料,被告興化市某農藥配送公司負責人了解情況后,主動與法院承辦法官聯系,要求與原告進行溝通。被告方稱,該批農藥是他們公司從外地一農藥廠購進的,他們也不知情,對原告的損失愿意作適當補償。
1月10日,雙方當事人商定到庭請求法院主持協調。承辦法官按照先行調解程序進行了審理,雙方對法官熱情的態度和精湛的說理十分滿意,最后心悅誠服地達成了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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