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2006年12月29日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做好出口和應急所需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登記工作。從2007年1月1日起,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已經在國內全面禁銷禁用,所有含甲胺磷等5種高毒有機磷農藥產品的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生產批準證書)都已撤銷,僅保留出口和應急所需的生產能力。這對農產品安全、環境保護、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為做好出口和應急所需甲胺磷等5種高毒農藥登記工作,通知要求申請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備所申請農藥產品的生產設備裝置、原材料自給配套和質量保證體系,原已取得相應農藥產品的原藥登記;二、具有農藥產品的自營進出口權,近3年每年有相應農藥產品的出口貿易;三、在近3年生產經營(包括出口)相應農藥產品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無違法處罰記錄。
對于符合申請條件和有關規定的,農業部將予以登記,并頒發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有效期兩年。獲準登記的相應農藥產品在出口前,應當按照《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有關要求,到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辦理相關手續。登記證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用于出口和應急的相應農藥產品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一個月前,按照通知的條件和資料要求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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