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復合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3號)第一條規定,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稅。肥業公司從焦化公司購進硫酸銨,是氮肥,再從其他廠家購進磷肥、鉀肥,此三種肥料均為免稅化肥,由此生產出的復合肥可以免征增值稅。但氮肥中的尿素、磷肥中的磷酸二銨不免稅,如果生產原料中有這兩種化肥,則要計算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該文件還要求,復合肥產品至少要在氮、磷、鉀三種養分中標明兩種養分量。
對于企業利用廢料制成的硫酸銨生產化肥,盡管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資源綜合利用生產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第二類第四項列舉了以化工等行業廢液及廢渣為資源生產肥料等產品,可以享受減計收入優惠,但只適用于焦化公司生產銷售硫酸銨。肥業公司購進硫酸銨生產復合肥,不是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主體,也就不成為稅收優惠主體,不適用這一優惠政策。
另外,復合肥免征增值稅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屬于財政性資金,要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肥業公司免征的增值稅款應計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