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農藥
日前,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在北京召開農藥登記藥效資料規定研討會。此次農藥登記藥效資料要求修訂,針對多年來農藥登記和藥效評價中的突出問題,主要有4個方面變化。
一是更加注重農藥使用的綜合評估。除評價農藥使用的效果和作物安全性外,還需將擬登記產品與現有登記產品或生產常用藥劑進行比較,分析擬登記產品的優缺點,綜合評價其登記的效益和必要性。
二是更加關注農藥抗性。對新農藥,登記前要明確其抗性風險;對老產品,要提供田間抗性監測報告和資料;在農藥標簽上擬標注農藥產品分類代號,指導生產上合理輪換用藥。
三是更加突出對藥效“三新”(新農藥、新使用范圍、新使用方法)的評價。對涉及“三新”的,要求2年田間試驗,及相應的室內活性和作物安全性試驗;對不涉及“三新”的變更登記、相同農藥登記,要求1年多點藥效驗證試驗。
四是更加嚴格對混劑的評價。對混劑申請登記,在說明混配目的意義的同時,還須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以證明其混配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