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化肥
8月28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然而,對于多數化肥企業,新的政策似乎來的有點遲。
庫存化肥,是指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值得一提的是,9月1日起,無論從何渠道購進原料再生產出肥料產品,都不能算是“庫存化肥”,只能按照13%征收。北京永盛豐農資有限公司南方營銷中心總經理陳文基表示,現有庫存不多,尤其是一些新進口的產品還在運輸路上,到港后就不算是9月1日前的“庫存化肥”了,只能按13%交納增值稅。
由于之前受9月1日征收化肥增值稅的影響,經銷商積極進貨,部分企業還滿負荷生產,積極清庫存,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庫存量。青上化工市場部部長蘇穎君表示,由于之前出貨多,公司目前庫存量不多,實際上這個補充通知對公司影響不大。
然而,對于類似中農、中化等大型農資公司、流通商,還是擁有不少“存貨”,對比之前征收13%的稅費,新的政策能降低企業成本,給予企業緩沖時間。業內人士指出,此次的補充政策主要是針對庫存化肥的一個特殊的政策,因為化肥渠道庫存很多,補充政策的實施將變相地給企業減負,短期內或將緩解化肥企業因為征收增值稅而帶來的成本提高。
實際上,新的政策并不是業界期待的“增值稅征收細則”,而僅僅是一項新規定。對很多新型肥企業來說,他們還是不知道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廣東一肥料公司總經理告訴記者,公司主營液體肥,不知道增值稅如何界定征收的品種,他曾找過許多政府部門了解征收細則,多番琢磨,還是沒有答案。據了解,雖然征收細則還不清楚,有些腐植酸水溶肥企業還是趁機漲價,但漲價幅度不大,畢竟新型肥料比起傳統復合肥,市場容量相對小。
業內人士表示,新政策一出,許多企業主要忙兩件事。一是,新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庫存化肥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因此,企業積極核算8月結束前的化肥庫存量。二是,由于統計企業庫存需要一定時間,而“庫存化肥”的優惠政策,或將讓企業將原本購進的原料轉化為化肥庫存,減少增值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