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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鉀肥進口資質改革展望


農資網 2015年7月6日 10:47 來源:農資導報
關鍵詞:鉀肥
  2015年上半年除標準紅鉀之外的加拿大鉀肥進入中國市場的渠道實現了多元化,但中國對鉀肥進口資質的管理仍保持之前的國營貿易管理方式。目前,國家允許直接進口鉀肥用于經營的企業中,除了商務部門授權的中化、中農兩家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外,還有華墾、中化建兩家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以及若干家邊境小額貿易經營企業。另外,商務部門核準5家復合肥企業和若干家外商投資企業直接進口自用鉀肥原料。盡管中資企業“走出去”在海外建設的鉀肥基地已經有大量鉀肥回運國內,但仍沒有企業取得鉀肥進口資質。本文將介紹中國鉀肥(氯化鉀硫酸鉀和硝酸鉀)一般貿易、邊境小額貿易等方式從境外購進鉀肥的主體資格管理制度,并對新形勢下進口資質改革進行了瞻望。現行中國化肥(鉀肥)進口資質
  
  與鉀肥相關的進口管理法律法規
  
  中國目前對氯化鉀、硫酸鉀進口均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在進口企業資質方面,對氯化鉀和硫酸鉀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自動進口許可(AutomaticImportLicense)是世界貿易規則允許的一種進口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口貨物,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海關報關、放行手續。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國家對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制度及實施機關、許可程序和時限。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沒有進口數量的限制。商務部作為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負責自動進口許可的歸口管理,商務部及其授權機構負責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證》。國營貿易(StateTrading)也是世界貿易規則允許的一種進口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只能由經授權的國營貿易企業和國家允許的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將部分化肥進口列入國營貿易管理,氯化鉀和硫酸鉀名列其中。
  
  根據自動進口許可和國營貿易管理制度,中國對三種鉀肥的進口許可均沒有數量限制;任何擁有外貿資質的企業都有權申請硝酸鉀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國家授權許可的對外貿易企業可以申請氯化鉀和硫酸鉀的《自動進口許可證》。
  
  根據商務部相關公告,自2013年8月起,硝酸鉀不再實行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任何有對外貿易經營資質的企業均可自由進口硝酸鉀。
  
  氯化鉀、硫酸鉀進口國營貿易企業2002年7月18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2002年第27號令),規定了化肥進口國營貿易商品目錄和企業名錄的確定、調整和公布的管理辦法。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現為商務部)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制定和調整商品目錄;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確定和調整企業名錄;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公布商品目錄和企業名錄。2001年12月11日,原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發布2001年第28號公告,公布了《進口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目錄》、《進口國營貿易企業目錄》等內容。
  
  《進口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目錄》中共有27種化肥(以海關稅則商品編碼分類)商品,其中鉀肥品種有:氯化鉀(海關商品編碼:31042000)和硫酸鉀(海關商品編碼:31043000)。《進口國營貿易企業目錄》的化肥部分共有兩家企業: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注:2003年11月更名為“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和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
  
  從海關統計的進口量上看,兩家化肥進口國營貿易企業是“一般貿易”方式鉀肥進口的主渠道。
  
  有氯化鉀、硫酸鉀進口權的非國營貿易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貨物由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并授權對外貿易管理部門(現為商務部)統一管理、實施許可。目前有效的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化肥非國營貿易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7月18日發布的《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19號公告《關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企業資格備案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和申報程序》。
  
  2002年11月25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2002年第50號公告《公布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第一批)》,授予以下兩家企業化肥(包含氯化鉀和硫酸鉀)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權:
  
  1、中國化工建設總公司(2006年10月,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其整體劃轉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國農墾集團總公司旗下中墾農業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兩家企業擁有同化肥國營貿易企業一樣的鉀肥進口經營權和進口鉀肥國內銷售權。
  
  2004年8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52號公告,賦予5家企業鉀肥非國營貿易自營進口經營權(注:有限制條件)。
  
  1、山東魯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遼寧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
  
  3、山東省魯北企業集團總公司;
  
  4、湖北洋豐股份有限公司;
  
  5、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這5家企業擁有的鉀肥(氯化鉀和硫酸鉀)進口經營權的限制條件是:只限自用,不得用于經營銷售。國家授權的2個國營貿易企業和許可的7個非國營貿易企業都有權以“一般貿易”的方式進口鉀肥。
  
  外商投資企業自用鉀肥進口權中國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資)自行進口自用原材料。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自用化肥的進口權。比如,中國-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有權進口生產復合肥料所用的氮肥、磷肥和鉀肥;優利德(江蘇)化工有限公司進口生產所需的原料氯化鉀;美盛化肥(煙臺)有限公司進口生產摻混肥料所用氯化鉀。1979年7月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和198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中外合營企業可以從國際市場進口生產所需原料。(2001年3月15日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改為第十條,2001年7月21日國務院修訂實施條例后改為第五十五條)1986年4月12日公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和1990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資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需要的原材料,可以從國際市場進口。(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修訂細則后改為第四十五條)
  
  1988年4月13日通過并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九條和1995年8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外合作企業可以進口本企業自用原料。1995年,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管理實施細則》(〔1999〕外經貿資發第389號),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進口為生產內銷產品的原材料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屬進口配額管理的商品,須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進口配額總計劃,企業憑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而進口一般商品,海關憑企業的進口合同和有關文件驗放。2001年12月,中國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的要求,對化肥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19號公告《關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企業資格備案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和申報程序》明確規定:依法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用及生產產品進口化肥仍按此前有關規定執行,自然獲得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企業資格,不再另行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以“一般貿易”的方式進口鉀肥;進口的鉀肥僅限于自用。2015年上半年,美盛公司將晶體鉀等鉀肥品種的銷售渠道進行了調整。但是,自用之外用于分銷經營的部分,在進口報關時仍然需要委托中國商務部授權或核準的進口經營企業代理進口。
  
  邊境小額貿易鉀肥進口權
  
  為了促進邊境貿易的發展,國家允許部分擁有邊境小額貿易資質的企業開展國營貿易貨物的邊境進口貿易。法律依據如下:
  
  199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六十八條)
  
  經國務院批準,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計劃委員會1994年7月19日公布的《進口商品經營管理辦法》(1994年第3號令,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廢止)規定:將化肥(氮肥、磷肥、鉀肥和復合肥)列入《實行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目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統一負責全國各地和各部門所屬外貿企業的列入目錄的商品進口資質的核定并公布。
  
  《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發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國家允許部分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從事列入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目錄的商品(化肥當時屬于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商品)進口。
  
  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包括化肥在內的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企業資質進行核定并公告。
  
  《關于公布小麥等14種國家核定公司經營進口商品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單的通知》(〔1996〕外經貿管發第675號);《關于補充公布小麥十四種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進口商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單的通知》(1997年4月29日公布,〔1997〕外經貿管發第217號);《關于補充公布小麥等十四種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進口商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單的通知》(1997年10月7日公布,〔1997〕外經貿管發第628號);等等。
  
  2001年12月,中國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的要求,不再對化肥進口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管理,轉而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19號公告《關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企業資格備案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和申報程序》明確規定:擁有化肥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經營權的邊貿企業仍按此前有關規定執行,自然獲得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企業資格,不再另行備案。也就是說,國家保留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按《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核定的邊境小額貿易化肥進口企業資質。國家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也許可部分國營貿易、非國營貿易和外商投資企業在邊境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邊境小額貿易鉀肥進口業務。
  
  近年來,這些擁有化肥邊境貿易資質的企業進口俄羅斯產氯化鉀的數量占總進口量的比例一般在三分之一的規模。
  
  鉀肥進口資質調整展望
  
  中國目前的鉀肥進口國營貿易資質管理管理制度是加入WTO時確立的。2004年8月,增加了5家復合肥企業自用鉀肥進口資質之后,除部分省份邊境小額貿易鉀肥進口資質有所調整外,整體鉀肥進口資質企業數量和結構十多年來幾乎沒有變化。鉀肥行業的發展需要改進現行進口國營貿易資質管理方式。隨著測土配方施肥的推進,中國復混(合)肥料已經成為農用肥料中用量最大的直接施用品種,農用鉀肥主要通過二次加工復混(合)肥料或配方肥的方式施用。與本世紀初相比,中國二次加工復混(合)肥料的企業分化整合后,集中度明顯提高,已經有多家復混肥料企業集團年耗用鉀肥量超過30萬噸(甚至更高)。另外,中資企業“走出去”海外生產的鉀肥已經開始批量回銷至國內。為了暢通進口渠道,實現公平競爭,國內大型復混肥料企業集團進口鉀肥原料和海外基地鉀肥回售都需要解決進口鉀肥經營資質問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后,中國政府簡政放權的趨勢加快。隨著市場化的改革,政府減少審批職能的清單不斷更新。從中長期看,中國政府在化肥領域的行政干預也會越來越少,化肥進口企業的經營權將進一步放開,最終變為資質審核、動態調整的可能性會極大。筆者建議,在放開化肥進口經營權的制度出臺之前,近期先解決大型復混肥料企業集團鉀肥原料進口和海外基地鉀肥回售都需要解決進口鉀肥經營資質問題。相關企業按《關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企業資格備案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和申報程序》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應該按照《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予以核準。
( 責任編輯: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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