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下鄉調查時,經常聽到農民朋友們問復混肥就是復合肥嗎?由于各種原因的誤導,農民購肥時,普遍認為復混肥就是復合肥,其實不然。
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復合肥生產處于起始階段,以基礎肥料為原料采用團粒法、擠壓化以及粉狀或粒狀摻混法生產。當時有專業人士反對這種做法,他們認為這種物理方法制得的肥料不能稱為“復合肥料”。在1994年國家第一次制定標準時,采用了“復混肥料”這一名稱,其含義是強調這類復合肥是用物理方法混合而制得,以區別于通過明顯的化合(化學)作用或氨化造粒過程制成的復合肥料,常見的復合肥主要包括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硝酸鉀、硝酸磷肥和磷酸二氫鉀等。這些復合肥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作物需要的元素,養分含量高,多為顆粒狀,一般吸濕小、不結塊、物理性狀好,可以改善某些單質肥料的不良性狀,也便于貯存,特別利于機械化施肥。它們既可以作種肥,又可以作基肥和追肥,適用范圍比較廣。
而復混肥生產工藝比較簡單,通常是指尿素、過磷酸鈣、氯化鉀等通過機械混勻加工或利用簡單的化學反應,制得磷銨,再將尿素、氯化鉀摻和進去,制成的肥料養分不均,只能稱為復混肥。這些復混肥料在生產過程中,一般不需要昂貴復雜的化學生產設備。而復合肥都是在生產過程中利用化學反應制成的,完成這一過程需要復雜的技術和價值昂貴的化工設備,所制成的復合肥料,養分含量均勻,顆粒大小一致。目前,在農資市場上復混肥“變臉”為復合肥的現象到處可見,農民也難以識別,許多廠家生產許可證上顯示產品為復混肥料,而包裝上卻標示著復合肥料,由于包裝與許可證不符,這種情況就應該給予查處。有些商家為了迎合消費者需求,主觀上愿意將多種摻混工藝制成的復混肥料,標注為復合肥料,這對優化質量沒有益處,相反增加了環境和食品安全的壓力,使政府和市場監管難度更大,更要引起重視。
復混肥和復合肥兩者執行標準不同。我國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定,生產復混肥執行的產品標準是代號編號為GB15063-1994《復混肥料》強制性國家標準。而生產復合肥執行的都是由生產企業起草完成后送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的企業標準。兩者養分的含量及利用率不同;瘜W反應合成的復合肥養分一般固定,氮、磷、鉀各為15%,釋放均勻,利用率高。而物理混合的復混肥養分濃度低,總養分一般不超過30%,釋放不均衡,效果較差。凡是標識標準為GB15063-1994且總養分不超過30%的就是復混肥。
復混肥和復合肥兩者的監管形式不同。我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生產復混肥的企業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而復合肥生產無須此證。所以,在裝復混肥的包裝袋上印著復合肥字樣,這是以假亂真的違法行為。廣大農民群眾應當提高警惕,謹防上當。購肥時要索要發票,以備將來作為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