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農藥經銷秩序比較混亂
首先表現在眾多經營主體不合格。一是無證經營,既沒有營業執照業沒有農資經營許可證;二是超范圍經營,有些單位和個人只有農資經營許可證,卻經營農藥,或者只有零售資格卻零售批發一起做;三是轉讓證照,一些個體經營者沒有經營許可證卻掛靠在供銷社或農技推廣站等單位的名下經營農藥。據調查,目前農藥經營者合法的只有不到一半。
其次是經營主體素質不高。經營者本身不懂農藥,不能一般識別假冒偽劣產品;不能給予農民用藥指導,難以推廣科技含量高的新型農藥產品;不能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的技術服務。
第三是市場競爭不平等。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展,農藥經銷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由原來的供銷社一統天下演變成三足鼎立:供銷社系統、農技站植保站下屬的經銷部和個體民營企業,尤以民營企業發展迅速,現已占到了農藥銷售的一半以上。但農業技術部門既是農藥經營的管理部門,又是市場化的銷售單位,必然會影響到公平競爭,而對于自己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主管部門也很難進行處罰。
6、農藥行業可持續發展受到局限
農藥行業是個關聯性強的行業,生產本身涉及資源配置、員工的健康安全、排放造成的污染等,使用過程涉及用戶人身安全、作物的豐欠和質量等,長遠則影響到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等,所以必須統籌協調國家、企業、員工、用戶各方利益,樹立科學、和諧、可持續的發展觀。但由于多方面原因,農藥行業宏觀調控不力,市場競爭不規范,可持續發展受到很大局限。如市場準入標準過低和不明確,大量不具備基本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參與農藥生產經營,不但造成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威脅食品安全等直接后果,而且破壞了生產企業、銷售商、員工、用戶和人類與環境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
這點在農藥出口中也有突出表現。我國雖然已經成為出口大國,但規模與金額并沒有同步增長,反而呈現相反趨勢,1995年我國農藥出口3300多美元/噸,2003年僅2664美元/噸,平均價格下降了24%!此外還存在著國際上嚴格限制的高污染、高消耗農藥生產向我國轉移的情況。 三、加強和改善我國農藥生產經營管理的建議
1、健全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我國農藥管理雖然已經納入了法治化軌道,但有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鑒于農藥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對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有必要把《農藥管理條例》升格為《農藥管理法》,以更有效地調動政府和民間資源,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為農業生產和食品安全提供基礎保障。而在基本法律框架下,某些不合理或不適應的具體規定也應進行修改、完善。如對高毒農藥要嚴格限制,逐步降低其比例直至取消;重視農藥的環保標準,從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和生產工藝到農藥產品質量標準,都要有嚴格、明確、細化的環保指標(如對企業污染排放要有總量控制、產品質量標準中應有有害或不明雜質限制),標準的執行對于所有農藥企業(不論大、小企業,不管內資外資)都一視同仁;農藥登記中增加知識產權審核標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企業研發。
2、建立科學合理的農藥管理體系
建立科學合理的農藥行業管理體系,從研究開發、生產流通到儲存使用等全過程都要強化管理。重點在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三廢排放監管、經營流通監管、農技服務等方面的管理力度。
應進一步理順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現行管理方式。鑒于我國目前的體制狀況和現實可能,應明確農業管理部門在農藥生產和經營管理中的主導地位。《農藥管理條例》雖然賦予了農業部門以管理權,但在具體工作中卻沒有執法權;發改、工商、商務、質檢、環保、專利等部門雖然也從不同角度參與農藥管理,但相關權責并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應在法律上對相關農藥管理部門的責任和權力進行規制,明確職責分工,建立相關協調機制,同時建立對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制度。
對于農藥生產企業的投資審核,可由發改委、農業部共同擬訂市場準入標準,由農業部門操作。對農藥的登記管理、許可證發放,在修訂有關標準的基礎上,由農業管理部門負責。環保部門應對農藥生產、使用對農業和環境造成的現實和潛在影響進行檢測評估,并把有關結果及時通報農業、工商等部門,提高農藥生產經營管理的針對性和及時性。工商、商務、質檢等部門配合農業管理部門對農藥流通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同時,也要體現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對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的問題政府不加干預,而對于員工健康安全、產品質量控制、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則要加大監管力度。
3、提高農藥行業的準入門檻
由于農藥生產的技術水平、環保投入、質量控制以至損失賠償等都與投資規模密切相關,建議對采用傳統工藝的原藥生產、制劑加工等不同生產方式規定最低投資額和最低環保投入比例。如原藥生產企業的最低資本金不能低于3000萬人民幣,加工企業最低資本金不能低于500萬人民幣,環保投入不能低于投資總額的15%。同時,盡快建立農藥生產企業類似于藥品生產GMP標準的認證制度,新建立企業須達到標準方準投產,已建企業限期達標,不合格的淘汰。通過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規范農藥生產秩序,促進農藥生產企業升級。
對現有農藥生產企業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對于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技術工藝的,應責令立即停止使用;產品質量不達標禁止出廠;達不到環保標準的生產企業要堅決予以關閉。對于生產和產品質量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4、整頓農藥經銷秩序
重新審定農藥經銷標準,對于農藥經營者要有資金和技術的雙重要求。農藥批發企業注冊資本最低不能低于50萬元,零售企業注冊資本不能少于5萬元。批發企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零售企業的銷售人員也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具備必要的農藥使用知識。為此,地方農業管理部門應對農藥經銷企業銷售人員進行免費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從事農藥銷售。
配合我國清理整頓市場秩序的工作,建議對目前我國農藥經銷市場進行專項清理,取締不合格的、非法的經營者,嚴厲查處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坑農害農的事件。現在農技站、植保站等政府管理部門下屬的農藥經銷企業應立即脫鉤,改制成獨立的經營實體。至于基層農業管理(技術)部門的經費問題,則應由國家財政全額負擔,這部分支出(農業技術支持)可以在財政中單列,作為我國農業支持政策的一部分。這樣既有利于農藥銷售的公平競爭,又加強了政府管理農業的力度;有關財政支持既不違反世貿組織有關規定(農業技術支持可以列入“綠箱”政策),又實實在在地支援了農業。
5、規范農藥產品出口管理及產品質量
我國農藥產品出口量逐年增加,而農藥產品在全世界范圍內均作為特殊商品,因此各國均采用較為嚴格的登記制度,這對我國農藥產品質量、出口農藥的技術資料準備均提出較高的要求。目前我國農藥出口企業采取讓利于進/出口商,由他們承擔登記費用和風險的做法,將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但包括東南亞國家在內的我國農藥傳統出口國紛紛加強對農藥進口的管理措施,同時隨著我國農藥出口量的增加,在國外農藥質量糾紛也時有發生。為維護我國農藥行業的聲譽,減少不必要的國際貿易糾紛,應該加強和規范農藥產品出口管理,從規范農藥企業生產做起,提高農藥產品質量。
農藥行業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更不能允許以轉移污染的方式維持農藥行業的利潤。應該加強環保要求,嚴格執法,避免單純為謀求出口而出現的污染轉移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