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補償性條款,就是將以該批貨物為標的的租船合同包括已經存在的或此后賣方可能接受的租船合同
的有關條款并入買賣合同,如約定卸貨時間依租船合同(As per charterparty)或滯期及滯期費依租船合同
(Laytime and Demurrage:as per charterparty)或租船合同中所有有關滯期計算及滯期費的條款和條件依
應視為并入本買賣合同(All the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concerning laytime calculation and
demurrage in the charterparty shall deem to be incorporated in this sale contract)。這時,卸貨
時間、滯期或滯期費率就依租船合同。 依此約定,賣方支付承運人滯期費后,買方應當補償賣方。在此,賣
方支付多少,買方補償多少。如果賣方據租船合同對滯期費無責任的情況下,買方就無任何滯期費責任。 必
須注意,如果合同或滯期條款的起草基于某種補償,則應默示或明示地參照租船合同。
二是絕對責任性條款,具體情形有:(1)如果買賣合同僅約定滯期費依租船合同(Demurrage as per
charterparty)或滯期費依租船合同訂明的滯期費率(at the rates indicated in the charterparty),
則卸貨時間依買賣合同計算,滯期費率依租船合同。如買賣合同未約定卸貨時間,則解為unfixed laytime或
customary laytime。(2)如果買賣合同雖附特別條款,但未約定具體卸貨時間即"fixed
laytime"或"permissible laytime",而僅約定習慣速遣(customary quick despatch即CQD)或據港口習慣
盡速卸貨(with all despatch according to the custom of the port),則買方只需在合理時間內卸畢,
不自己造成延誤即可。 這樣,由于承運人極難接受租船合同中的CQD條款,賣方就要負責巨額滯期費。因此,
為免(1)與(2)情形,CIF賣方必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卸貨的具體時間。買方未在允許的時間內卸畢即
構成違約,就要賠償賣方的滯期費損失,而不論阻止合同履行,導致船舶滯留的障礙的性質如何。 (3)卸
貨時間或滯期費率依租船合同,但又明確約定至少給買方若干的卸貨時間或至多不超過每天若干數額。(4)
不以任何方式提及將來的租船合同,而對卸貨時間、滯期及滯期費作出特別約定。在上述所有情形之下,可
能由于買賣合同附加條款與租船合同有關條款關于卸貨時間、滯期費率、滯期費約定不一致,從而導致買方
向賣方支付的數額多于或少于與賣方向承運人支付的數額。 例如,CIF合同約定,卸貨時間的起算,以船舶
到達、通過衛生檢疫為前提,而租船合同約定,船舶可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不論進港與否,不論是否檢疫。
如果船舶在港外等待,則依租船合同,可以遞交通知書并計算卸貨時間。而依買賣合同則不能計算。這樣,
賣方向承運人支付的滯期費就要多于買方賠償賣方的滯期費。相反,則為另一結果。有認為認為,如買賣合
同約定滯期費"依照租船合同",同時約定最低裝卸時間、最高裝卸率或最高滯期費率,則其仍屬補償性條款
而非絕對性條款,因為賣方不能獨立計算賺取差額。 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因為,不論買方如何限制,只要
賣方能夠以更優越的條件訂立租船合同,賣方仍然可能賺取差額。反之,也然。
相反,在SOCIETE COMMERCIALE DE CERALES & FINANIERE S.A.v.ANDRE ET CIE案中,買賣合同約定,
賣方向買方出售貨物,價格條件C&F Bandar Shapour。合同規定:買方保證每24小時晴天工作日平均至少卸1
000公噸,除非使用,周五及節假日除外。不論是否進泊。卸貨時間依租船合同計算。滯期費依租船合同費率
計并由買方承擔,且由買方或收貨人直接與承運人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