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交易的具體需要,裝卸費用可以由船方負擔,也可由貨方負擔,或裝貨費和卸貨費分別由某一方負擔。在實際業務中,程租船合同對于裝卸費負擔的劃分,大體有以下4種規定方法:
1、船方負擔裝卸費(Gross Terms; Berth Terms)
又可稱為“班輪條件”(Liner Terms)。按此條件,費用劃分一般以船邊為界。適宜于包裝貨或木材的運輸。
2、船方不負擔裝卸費(Free In and Out, FIO)。
采用這一條件,在租船合同中還應明確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負擔。實踐中一般都規定由貨方(租方)負擔,即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和平艙費。(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
3、船方管裝不管卸(Free Out,FO)
即船方負擔裝貨費用,但不負擔卸貨費用。
4、船方管卸不管裝(Free In, FI)
即船方負擔卸貨費用,但不負擔裝貨費用。
有必要指出,即使租船合同訂明船方不負擔裝卸費,但船方對貨物的安全積載仍要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