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大眾網6月20日訊 吉林的111戶農民因施用了我省一化工公司生產的劣質化肥,使2564畝玉米、大豆大幅減產。但法院判決后廠家一直不履行賠償義務。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6月20日采取強制措施,為111戶農民追回補償及其他欠款34萬余元。
2002年3月,吉林省安圖縣大興村111戶農民,從當地孔某處購得山東某化工公司生產的硫酸鉀復合肥。施用后莊稼的長勢不旺,農民們疑是化肥有假,便向縣工商局投訴。經縣工商局對化肥質量委托鑒定,發現氮、磷、鉀含量均不符合質量標準。隨后縣工商局、村委會未征得111戶村民的同意,便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簽訂了補償協議。
111戶村民感到協議內容顯失公平,便聯名于2002年10月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提起訴訟。2003年3月,法院判決廠家給付村民補償款及采取補救措施支付的款項共計253231.02元。判決生效后,該公司一直未履行補償義務,111戶村民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濟南鐵路中院在執行過程中,多次到該公司做工作,但該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
法院依法查封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發現余款幾乎為零。2006年4月底,法院將該公司在磁窯火車站待運的60噸化肥扣押。但該公司卻將貨物運走。于是,法院又依法查封其在火車站暫存的1000噸煤炭,迫使其交付了所有欠款,并承擔哄搶法院扣押貨物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