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保證農資價格的基本穩定,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今天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對2006年度農資價格政策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要求要適當提高尿素指導價格浮動幅度。對列入中央定價目錄和省管定價目錄的尿素出廠指導價格,在每噸1500元的基礎上,上浮幅度提高到15%(最高為1725元/噸),下浮不限。
在規范化肥生產企業經營行為方面規定,省內各化肥生產企業無論是向省內或者向省外銷售化肥,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化肥銷售旺季出廠價格變動間隔時間不得少于5日。
加強對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經銷環節控制政策;、農藥、農膜等批發企業差率按實際進價計算不得高于3%,零售企業差率按實際進價計算不得高于1%,批發、零售過程中所發生的運雜費和利息在進價基礎上另加。
為防止經營環節層層加價,我省生產的化肥,在省內經銷應以實際出廠價為基礎計算,不得進行三次批發,同城不得二次批發(以縣為單位)。從省外化肥生產企業以出廠價購入的,在省內經銷應以實際出廠價為基礎計算,不得進行三次批發,同城不得二次批發,從省外經銷單位購入的化肥,在省內銷售只能進行一次批發。進口化肥應以口岸至省內鐵路第一到站企業實際批發指導價為基礎計算,在省內銷售只能進行一次批發。
實行化肥銷售價格登記備案制,及時啟動最高限價措施。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化肥價格波動變化,以及化肥儲備、供應等情況,對本地區銷售的化肥采取價格登記備案制。
在春耕生產時期或追肥季節如果化肥市場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時,經請示當地(市或縣)政府同意后,可通過制定本轄區化肥最高限價措施加以調控。
加強農資市場價格的管理。及時將國家規定的農資指導價格和批發、零售差價率,以及管理辦法向農民予以公示,增強農資價格的透明度。價格檢查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農資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省級儲備化肥價格的管理和檢查工作。對拒不執行國家規定指導價格和規定差價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價格欺詐、不明碼標價、囤積居奇、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的,要從嚴查處并予以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