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動態
南方農村報和廣東省法學會日前聯合舉辦“依法行政暨農資經營法律制度研討會”。與會的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就改革農資經營制度,轉變政府管理理念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現將研討會上的部分觀點綜述如下:
農資專營是行政權力導向的產物
“農資專營是行政權力導向的產物。”有與會者從立法原則的角度,一針見血地指出農資專營制度的實質。
1985年以來,我國農資流通體制逐步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但仍舊實施許可專營制,經營者僅限于農資公司、供銷社、農業“三站”和生產企業,個體戶和私企不可以獲批經營農資。然而,大多數供銷社、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將農資經營權承包給了個人。一些具有專營資格的單位,甚至不經營農資,只靠出讓農資經營資格證收取“管理費”。這在相當程度上保護了專營企業的高額壟斷利潤,造成其他市場主體難以進入,農資價格居高不下。
與會者認為,行政許可中的專營,是法治社會給壟斷披上的一塊遮羞布,而壟斷是市場經濟的天敵。要建立市場經濟,就必須盡量減少和控制專營。目前在農資經營方面,可考慮推行真正市場化的企業登記制度,改現行批準制、許可制為登記制,減少一些繁瑣的程序,從而推動市場的自由化和開放度。
有效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農資經營一旦放開,“三假”問題(假化肥、假農藥、假種子)是否會相繼而來?對此,有與會者認為,應加強農資消費者維權機制建設,有效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農資產品如種子等涉及面廣,一旦涉及假冒偽劣,農民為此遭受的損失無可估量。因此,可以參考國外環境管理對企業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設立保險基金的有關做法,對農資經營者也設立保險基金賠償制度。要求每個經營戶在進入市場經營之前,先交一筆錢作為經營賠償風險的保險金,以便出現假冒偽劣損害事故后,保障受損農民能夠及時從中獲得賠償,減少社會“陣痛”。
盡快使供銷社成為農資市場的中堅力量
有與會者認為,供銷社在近年沒有得到應有的發展,反見削弱。但供銷社有從基層、地方到中央各級齊備的組織架構,有已經存在的廣泛和深入農村各地的基層門市部,有50年的農資經營實踐。放開農資經營時,應該按市場要求進一步深化供銷社的改革,加強其建設,盡快使其成為農資市場的中堅力量。
政府管制并非離開審批就無所作為
有與會者認為,農資經營許可其實是一個政府管制的問題。政府進行社會性管制,并不是離開審批就無所作為了。政府加強社會性管制,一方面要培育社會的中介機構,加強社會的誠信度,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職能部門需要在新形勢下更新管理理念。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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