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1985年以來,我國農資流通體制逐步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模式轉變,但一直實施許可專營制。 農資專營政策對經營農資的市場主體目前仍實行嚴格的準入規定,經營者僅限于農資公司、供銷社、農業“三站”(即農技推廣站、植保站、土肥站)和生產企業,個體戶和私企沒有農資經營資格。 但真正的情況是,大多數供銷社、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將農資經營權承包給了個人,而個體戶又“掛牌”給其他人銷售。一些具有專營資格的單位,根本就不經營農資,而是靠出讓農資經營資格證收取“管理費”。農資專營在相當程度上保護了專營企業的高額壟斷利潤,造成其他市場主體難以進入,農資價格居高不下。 而且,農資專營制度未能消除假冒偽劣現象,不少專營機構本身就在出售假劣農資。由于農資專營制度,其他經營者不能在公平的環境下參與市場競爭,農民難以買到稱心如意的農資,他們強烈要求地方政府盡快取消農資經營許可。 此外,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及《行政許可法》在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農資經營逐漸對外資開放,國內農資流通體制也正面臨著變革,地方政府仍執行農資經營前置審批制度是否違法,已經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如何在放開經營的同時規范農資市場,使之健康發展?主管部門該如何依法行政?12月25日,在南方農村報和廣東法學會聯合主辦的“依法行政暨農資經營法律制度研討會”上,來自省內法律界、省農業廳、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的一批著名專家學者和部分農資經營者就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本報今天刊登部分與會代表的發言,希望他們的真知灼見能夠給農資經營制度的改革提供參考。
怎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省內一位農資經銷商對農資經營許可證制度的質疑
“我是一名農資經銷商,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和權力部門為自己謀利,我們在經營中遭到許多不公平待遇!蔽沂∫幻r資經銷商代表王先生(下稱王老板,化名),是進入正式議題的第一個發言者。他開門見山,直入主題。 王老板以切身體會向與會的專家討教。他說,他所在的市工商局早已批準他的經營部名稱,卻要求他必須先到供銷社辦理經營許可證,之后才給他辦理工商執照,而供銷社卻以各種理由不予辦理。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各地農資經營者可以在農資市場上和供銷社、農資公司、農技站公平競爭,它們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 王老板對當地供銷社行使政府機關權力的做法表示不可理解!爱數氐墓╀N社既當裁判者,又當運動員。自己本身是一個經營主體,卻要求個體、民營經銷商去它那辦證,這是什么道理?”他質問道。 據了解,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施行后,有關部門繼續利用經營許可證制度創收的行為在全省仍然普遍存在。廣東省民營企業投訴中心的郭女士稱,這一類投訴成為今年的熱點問題之一。 令王老板更不可理解的是,國家雖然一再出臺文件,支持和鼓勵民營經濟的發展,然而他并“沒有感受到政策的優惠”,他說:“對外資,我們處劣勢;對農村的小店,我們也處劣勢!”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我國已于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獨資經營農藥,不遲于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經營化肥。臺灣興農農資公司已在惠州、中山和江門等地開辦了80多家連鎖店,而且都辦理了營業執照;然而王老板2004年租商鋪至今,“雖然門市部都有統一標識,人員都經過專門的培訓,且價格合理,但仍然辦不到經營許可證”。 王老板在廣東聯合了幾大農資公司組建了中聯農資公司,并在肇慶、惠州、番禺和清遠等地成立經營部,公司成立后積極辦理有關證照。王老板還說,他的公司“三證”齊備,銷售國內外大廠家的知名產品,質量有保證。此外,公司還專門組建了農化服務隊,深入田間地頭指導農民施肥、用藥。但規范的經營并沒有得到政府的扶持,相反,因為花費更多的各種“辦證”成本,在競爭中處于劣勢。 此外,王老板還提到:“辦一個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要花2萬多元,對公司造成很大的經濟壓力。” 按照國家《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國家對化學危險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王老板說,他的公司是某市唯一主動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但花了一年多的時間,至今沒有辦成。 省農業廳土肥總站綜合科科長曾思堅聯系歷史評議農資經營許可—— 供銷系統無權發許可證
我們應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去評價農資經營許可。就肥料經營許可而言,1985年前,由供銷社系統統一經營、重點供應,實行低價薄利政策;1985年后,化肥流通方式也逐步向市場經濟模式邁進,出現過供銷社系統專營、“一主兩輔”(供銷社為主,農業“三站”為輔)等幾個階段;1998-2004年,在“一主兩輔”的基礎上,允許肥料生產企業批發銷售化肥。我國肥料經營許可制度是在市場經濟不發達、肥料供應緊張的背景下確定的。 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出現了剛才農資經銷商代表所說的問題。究其原因,我認為主要是行政主體不明確的問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委托其它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因此,供銷系統無權發放經營許可證。 國家和省文件也明確規定,凡是政府承諾對外商逐步開放的領域,都支持和引導民營資本進入,且不限制經營方式。臺商農資公司可取得經營權,而本土企業卻得不到,這是非常可笑的。 我們所說的開放農資經營不等于不管,如開放經營后可采用市場準入制,但這種準入不等同于許可。 省農業廳農藥科副科長黃怡林談農藥經營制度—— 法律法規打架是根本原因
農藥經營制度是一個糾葛多年的問題,最初是由供銷社專營,后來發展到農業“三站”經營。1996年,《廣東省農藥管理條例》提到實行“農藥經營許可證”制度,但沒有規定由誰來管。1997年,國家頒布《農藥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了七大經營主體、四類必備條件。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施行后,上述文件先后被廢止或修訂,農藥經營許可證制度被取消。 去年以來,各地對取消這一制度出現不少爭議。一些地方打電話向我們咨詢,我們答復很明確:已經放開經營。但還是有不少問題,比如在監管上,許多地方只管大的不管小的,有的村里還有小店將農藥與小食品、小百貨一起擺放,這些小店安全隱患大,而且基本無人監管,甚至許多無證經營。 我認為,存在這一系列問題的根本原因還在于法律法規相互打架或者含糊不清。比如我國《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必須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其中就把許多低毒的農藥都納入。即使實行經營許可制度,那么實施的主體是誰?法律沒有規定。 另外,辦這些證件確實成本過高,這就導致許多店根本不愿意或沒錢去辦。即使辦了證之后,由哪個部門去進行監管?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在農村地區,還存在執法基礎性建設滯后的問題,監管比較困難。 華南農大法律系主任陳亞平就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剖析農資經營制度—— 專營就是壟斷
行政許可是一種公權,一種政府權,說到底,就是公權和個人的關系,就是公共利益問題。 《行政許可法》規范約束的是什么?農資經營深層次的問題,就是政府對經濟的管制問題。 實踐中,行政許可存在范圍不清、事項過多、設定權不明確、程序不規范、監督不力、利用許可權力“尋租”等弊端。 我認為專營就是壟斷。 許可是對原來政府限制的東西給予一種自由或權力,是對財產自由權的許可,對資格或經營權的許可。 這些專營許可不僅關系國計民生和日常生活,也為“尋租”創造了機會。許可制具有壟斷性,我們要打破這些壟斷。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世忠指出—— 農資行業多頭執法
目前,農資行業多頭執法、政出多門,存在“幾個大蓋帽管一個破草帽”的現象。 經營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法效果。 農資經營市場執法難、執法亂的問題亟待解決。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主任陳建全分析農資專營存在的原因—— “紅頭文件”大過法
工商部門之所以認為農資專營制度仍然存在,就是停留在“紅頭文件”大過法的認識上,是依據國務院過去的文件(指國務院1988年68號文,該文件確立了農資專營制度),如今,這項條款與《行政許可法》第83條相抵觸,理應廢止,但由于國務院至今尚未頒布相關廢止文件,工商部門不敢輕易否定。(余顯茂 譚翊飛 實習生盧育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