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流通體制逐步改革,過去由供銷社壟斷經營化肥農藥,由政府指定的種子公司獨家經營種子的舊的經營模式被打破,除化肥批發業務依法由供銷社農資公司和農業“三站”經營外,具備化肥經營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后也可經營化肥零售業務;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小包裝種子,或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也可辦理營業執照。這樣,農資經營準入門檻降低了,從事農資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人數也隨之增多,農資市場管理更為復雜。由于地方政府向當地農技部門撥付經費極少,其經費主要用于季節性農技人員對農作物防治病蟲害的技術指導,農技經營人員實屬自負盈虧。原生資公司下屬職工自立門戶經營農資的,他們大多沿襲了原生資公司經營模式,大都以經營農資為主,以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為輔。這樣就導致了我市農資經營網點多但配套管理相對缺乏。
農資經營欠規范
據統計,我市現有農資經營企業(戶)1741家(種子經營戶441家,化肥經營戶697家,農藥經營戶561家),其中設在農村的農資經營企業(戶)1115家,占全市農資經營單位的64%,成規模的大型農資經營企業200余家,不足全市農資經營企業(戶)的15%。這些農資經營單位在推動地方農業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農資經營者的農業技術自身素質不高,我市農資市場發展參差不齊,農資經營者對農業的輔導、服務等方面相對缺乏。 隨著農資市場的放開,經營主體資格不合法的違規經營現象時有發生。一是無證照經營。有些農資經營者既不辦理《農資經營許可證》,又不辦理《營業執照》。二是超范圍經營。有些經營單位和個人只有《農藥經營許可證》,卻從事種子經營。還有的擅自改變經營方式,將零售擴大到批零兼營,或搞起總代理、總經銷等。三是經營者不具備經營條件。一些經營者或者不具備種子方面的專業知識,或者不具備種子保管場所,或者沒有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卻照樣開起了“種子店”。四是轉讓證照。一些農資經營者在不簽訂任何委托協議的情況下,擅自出租或轉讓《農資經營許可證》等。五是掛靠經營。一些沒有取得《農資經營許可證》個體經營戶,卻掛靠在種子公司、農業推廣站等名下,在無任何委托協議的情況下成立“分店”經營農資。
農資經營不能回避宣傳
我市農資經營宣傳手段有待規范。一是外包裝沒有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二是包裝袋上沒有中文漢字說明書;三是虛假標注,一些種子、農藥包裝袋標志上寫有如何高產、如何抗病、如何殺蟲等,里邊裝的卻是假冒偽劣產品;四是偽造、涂改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和有關質量標志,還有的偽造批文號和合格證。五是廣告發布方式不合法,每到用種季節,總有少數不法農資經營者將私自印制的農資廣告貼進鄉村,或送到農戶家中。 部分農資商品價格不穩定也給消費者帶來認識上的模糊。近年來,農資產品隨糧價上漲而加價,但部分地區農資商品漲幅卻大大超出了糧價漲幅,加大了農民種田的生產成本,抵消了國家各項惠農政策,限制了農民收入的增長。雖說農噬唐氛羌鄹床輝諏魍煊潁慌懦魍煊蚰詰畝諢悠妗⒋婊醪懷觥⒋鄱痢⑹諧〕醋韉熱宋圃炫┳使┯粽諾鵲耐痘形?BR> 假冒偽劣難禁,售假手段翻新也是新時期農資經營面臨的問題之一。由于農資造假售假不僅生產成本與銷售成本極低,而且違法受懲處的代價也不高,國家法律法規對農資造假售假行為的處罰手段、威懾力不夠,假冒的利潤明顯高于假冒的代價,造成假冒偽劣農資產品屢禁不止的局面,所以目前造假售假手段更具隱蔽性與欺詐性。概括來說有以下幾個方式:(1)降低有效成份,造成使用效果的下降。(2)銷售過期產品。(3)虛假宣傳。(4)虛假標注:在產品說明書及標簽上標注一些虛假的資料、信息(如標注假的農藥三證、保質期、質量認證標志及虛假承諾)。(5)計量違法、缺斤少兩。(6)以功效為借口,故意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資產品。
農資市場應強化“專營”
當前國家對農資“三品”(農藥、種子、肥料)管理,無論是嚴格的農藥專營或是適度的種子專營或是寬松的肥料“專營”,其落腳點始終是“專營”,而并未放開經營。實際上,當前供銷社、生資公司、農技站等部門改制后,作為有權經營農資商品的單位,由于自身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給無權經營者提供了“掛靠”、“承包”的機會。致使個別有經營權的單位以“承包”經營為名,自找經營場地、自找購銷渠道、向發包方繳納一定管理費、或以“一照多店”的方式發展所謂的“連鎖經營”,從而導致當前農資市場主體混亂。 與此同時,農資進貨渠道也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征,有的是從生產廠家直送的,有些是從外縣市場或是向其他經營大戶進貨的。由于品牌、規格、數量繁多,銷售價格懸殊較大,消費者難以掌握市場行情。 物執法部門眾多,相互協調缺乏。工商、農業執法、質監等部門都在不同程度上擁有對農資市場的行政執法權。由于政出多門、執法重疊執法效果已大打折扣。各職能部門因缺乏執法信息與基礎資料的溝通、交換,聯合執法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些部門由于沒有常規收費(如管理費)及經營核準權,為支付執法開支,往往通過培訓收費、訂報、變項許可收費、抽檢收費來補充經費不足,這樣就加重了農資經營戶的負擔。
工商監管面臨難題
目前,工商部門農資市場監管難度日益增大,主要突出在:一是執法權限限制。1993年國家工商局、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肥料、農藥、種子市場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號)于2001年12月廢止后,工商部門監管農資市場只能依靠《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藥管理條例》規定,肥料及農藥市場的主管部門是農業局;《種子法》規定,種子市場的主管部門是農業和林業行政執法機關,這些勢必削弱了工商部門在農資市場監管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執法環境限制。由于當前農資經營主體混亂,農資經營渠道出現了多、亂、雜現象,除國家允許的物資經營單位從事農資經營外,其他一些無經營資格者也從事“三農”物資經營,導致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現象嚴重;加之“三農”物資在農民中少有淡季儲備的習慣,而主要是在春耕秋播時節集中購買,致使一些不法分子因利益驅動,在農村向農民制假、售假;再加上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辯假、識假能力較差,工商部門即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開展專項行動,因受手段和政策限制,一些制售假劣農資商品案件也難以認定和處理,對違法當事人往往不了了之,造成工商部門在專項行動中疲于應付,疏于管理。 一些主管部門由于利益驅動,檢查過頻,罰款過多,負擔過重,引發一些農資經營戶產生抵觸對立情緒;加之受“一事不再罰”影響,淡化了工商部門依法監管的權威。同時,在打假信息交流方面缺乏勾通,相關部門開展的種子、農藥、肥料等農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未實現打假資源共享,因而增大了執法成本。
建立農資商品“倒查”體系
農資市場管理面寬、點廣、政策性強,在實際操作中,應在加強農資市場管理幾個方面加以規范。 加大農資市場監管力度。一是要加大規范農資商品價格力度,嚴格執行化肥價格政府指導價管理,督促各農資經營單位嚴格執行規定的進銷差率和批零差率,對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價格欺詐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選擇典型價格違法案例予以公開曝光;二是要加大農資經營準入管理力度,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證照,加強對中間銷售環節的監管力度,堅決取締非法經營;三是要加大對農資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依法查處摻雜使假、以劣充優、假冒偽劣等不法經營行為。 實行農資市場準入機制。工商、質檢、農林、農機等部門,按職能的劃分,對農資商品實行檢測準入制芾懟9ど灘棵哦暈蕹齔Ш細裰ぁ⑼乒闃ぁ⑷せ蚓觳獠緩細窕蜆頤髁釤蘊吶┳什芬峋齟蚧鰨霾灰苑4埽啪緩細衽┳柿魅朧諧 ?BR> 規范農資市場運作機制,努力建立一套可以“倒查”的農資商品責任保障體系:一是查驗兩個主體,即對經營者和供貨者的主體資格進行查驗,不僅在登記發照環節把關,在資格、資質、年檢等發照后環節也應長期監管,防止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和租借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現象發生;二是要求經營者建立進銷兩本臺賬,提供進銷貨兩種發票,以及信譽卡和農資商品質量責任書,同時要求供貨方提供產品登記證、生產與衛生許可證、合格證、品種審定證、品種推廣證和注冊商標等相關手續,確保農資商品來路明、去向清;三是強化“兩查一打”,即對市場巡查和商品質量抽查結果記錄在檔,對發現的問題農資依法查處;四是建立不合格農資退出制,阻住不合格農資商品流入市場。
農資監管任重道遠
綜上所述,建立農資經營信用保證體系任重道遠。運用信用評價、分類監管、網絡公示等多種職能,推行格式合同備案制、假劣農資查實取締制等相關制度,逐步建立農資經營業主對農民的信用保證體系。 同時,根據農資企業在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過程中的信用狀況,分為無違法行為記錄、有警示和一般違法行為記錄、有失信違法行為記錄和有嚴重失信違法行為記錄等不同類型級別,分別實施信任監管、警示監管、重點監管和后延監管措施,對造成嚴重坑農后果的經營戶堅決取締,強化農資經營者對農民的信用承諾和誠實守信服務公約,同時公示經營者處罰記錄,限制其再經營行為,供公眾查閱,防止農戶上當受騙。 拓展農村消保維權機制,充分發揮農資專業鑒定機構與12315涉農消費糾紛維權機構作用,做到及時宣傳、為農服務和消費警示三到位。強化宣傳教育,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及其他有效途徑,廣泛宣傳《種子法》、《產品質量法》等農資管理法律法規,提高農民及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同時宣傳常用化肥、農藥、種子、農機及配件的簡易識別方法,增強農民識假防假能力,加大對農資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力度,提高農資經營者的綜合素質。同時,強化監管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