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制定的《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近日公布并實施。《規定》提出農資監管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農業行政和執法部門不得參與農資經營。
《規定》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切實清理所屬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所屬企業經營行為的指導與管理;建立農業、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嚴格執行農資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農資產品登記(審定)和有關許可的管理工作,強化發證后的監督管理。
在農資日常監督管理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農資質量監測制度,強化農資質量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區域內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逐步建立農資信用體系。
《規定》提出,生產經營的農資連續兩次抽檢質量不合格、連續兩次抽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因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將被列入重點監控名單。
《規定》要求,農資打假情況和案件統計實行季報制度,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農資生產許可、經營許可、品種審定、產品登記、產品批準文號、質量抽檢結果等有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