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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產品標簽通則

(發布日期:2005-3-25 17: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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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0.100 B17 NY NY 608-2002 農藥產品標簽通則 Guideline on labels for pesticide products 2002-11-05 發布 2002-12-20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發布

    NY 608-2002 前 言 本標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參照聯合國糧農組織(FAO)1995年頒布的《農藥標簽規范準則》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本標準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起草,農業部農藥產品質檢中心(長沙)參加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紀明、劉紹仁、傅桂平、陳景芬、宗伏霖、邱澗平、吳志華、顧寶根。

    NY 608-2002 農藥產品標簽通則 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農藥產品標簽設計制作的基本原則、標簽標示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商品農藥(用于銷售,包括進口)產品的標簽設計和制作。

    本標準不適用于出口農藥以及屬農藥管理范疇的轉基因作物、天敵生物產品的標簽設計和制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的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4839 農藥通用名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藥標簽 pesticide label 農藥包裝容器上或附于農藥包裝容器的,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農藥內容的一切說明物。 3.2 農藥包裝容器 pesticide container

    農藥包裝作為銷售和使用的基本單元的任何包裝形式。 3.3 農藥通用名稱 common name of pesticide 由標準化機構批準的農藥產品中產生作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稱。 3.4 農藥商品名稱 trade name of pesticide

    由農藥登記審批部門批準的,用來識別或稱呼某一農藥產品的名稱。 3.5 安全間隔期 preharvest interval 最后一次施藥至作物收獲時允許的間隔天數。 3.6 質量保證期 shelf life

    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證農藥產品質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的外觀、有效成分含量等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4 基本原則 4.1 農藥標簽標示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NY 608-2002 4.2 農藥標簽標示的內容應真實,并與產品登記批準內容相一致。

    4.3 農藥標簽標示的內容應通俗、準確、科學,并易于用戶理解和掌握該產品的正確使用。 5 應標注的基本內容 5.1 產品的名稱、含量及劑型 5.1.1 農藥產品名稱可以為農藥的商品名稱,也可以為農藥的通用名稱或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的農藥通用名稱簡稱詞組成的名稱。一個農藥產品,應使用一個產品名稱。

    5.1.2 農藥產品名稱應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個標簽的顯著位置。

    5.1.3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應標注產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全稱及含量,相應的國際通用名稱等。

    農藥通用名稱執行GB 4839的規定。農藥國際通用名稱執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批準的名稱。農藥暫無規定的通用名稱或國際通用名稱的,可使用備案的建議名稱;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暫時可以不標注。

    5.1.4 使用商品名稱(包括已注冊的文字商標)、農藥通用名稱簡稱詞組成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時,應經農藥登記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同時執行    5.1.3條的規定。

    5.1.5 農藥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通常采用質量百分數(%)表示,也可采用質量濃度(g/l)表示。特殊農藥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單位表示。

    5.1.6 農藥產品的劑型標注應執行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沒有規定的,采用備案的建議名稱。 5.2 產品的批準證(號) 標簽上應注明該產品在我國取得的農藥登記證號(或臨時登記證號);實施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農藥批準文件號管理的產品,應注明有效的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境內生產使用的產品,應注明執行的產品標準號。

    5.3 使用范圍、劑量和使用方法 5.3.1按照登記批準的內容標注產品的使用范圍、劑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適用作物、防治對象、使用時期、使用劑量和施藥方法等。

    5.3.2 用于大田作物時,使用劑量采用每公頃(hm2)使用該產品總有效成分質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頃使用該產品的制劑量(g或ml)表示;用于樹木等作物時,使用劑量可采用總有效成分量或制劑量的濃度值(mg/kg、mg/L)表示;種子處理劑的使用劑量采用農藥與種子質量比表示。其它特殊使用的,使用劑量應以農藥登記批準的內容為準。

    5.3.3 為了用戶使用的方便,在規定的使用劑量后,可用括號注明畝用制劑量或稀釋倍數。

    5.4 凈含量 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應注明產品在每個農藥容器中的凈含量,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克(g)、千克(kg)、噸(t)或毫升(mL)、升[L(或l)]、千升(kL)表示。

    NY 608-2002 5.5 產品質量保證期農藥產品質量保證期可以用以下三種形式中的一種方式標明: a) 注明生產日期(或批號)和質量保證期。如生產日期(批號)“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產,注明“產品保證期為2年”。

    b) 注明產品批號和有效日期。 c) 注明產品批號和失效日期。

    分裝產品的標簽上應分別注明產品的生產日期和分裝日期,其質量保證期執行生產企業規定的質量保證期。

    5.6 毒性標志 應在顯著位置標明農藥產品的毒性等級及其標志。農藥毒性標志的標注應符合國家農藥毒性分級標志及標識的有關規定。

    5.7 注意事項 5.7.1 應標明該農藥與哪些物質不能相混使用。 5.7.2 按照登記批準內容,應注明該農藥限用的條件(包括時間、天氣、溫度、濕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等)、作物和地區(或范圍)。

    5.7.3 應注明該農藥已制定國家標準的安全間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數等。 5.7.4 應注明使用該農藥時需穿戴的防護用品、安全預防措施及避免事項等。

    5.7.5 應注明施藥器械的清洗方法、殘剩藥劑的處理方法等。 5.7.6 應注明該農藥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時應注明對醫生的建議等。 5.7.7 應注明該農藥國家規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圍等。

    5.8 貯存和運輸方法 5.8.1 應詳細注明該農藥貯存條件的環境要求和注意事項等。 5.8.2 應注明該農藥安全運輸、裝卸的特殊要求和危險標志。危險標志的標識應執行GB 190的規定。

    5.9 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5.9.1 應標明與其營業執照上一致的生產企業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5.9.2 分裝產品應分別標明生產企業和分裝企業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5.9.3 進口產品應用中文注明其原產國名(或地區名)、生產者名稱以及在我國的代理機構 (或經銷者)名稱和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5.10 農藥類別特征顏色標志帶 各類農藥采用在標簽底部加一條與底邊平行的、不褪色的農藥類別特征顏色標志帶,以表示不同類別的農藥(衛生用農藥除外)。

    除草劑為“綠色”;殺蟲(螨、軟體動物)劑為“紅色”;殺菌(線蟲)劑為“黑色”;植物生長

    NY 608-2002 調節劑為“深黃色”;殺鼠劑為“藍色”。 5.11 象形圖 標簽上應使用有利于安全使用農藥的象形圖。象形圖應用黑白兩種顏色印刷,通常位于標簽的底部。象形圖的尺寸應與標簽的尺寸相協調。

    象形圖的使用應根據產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選擇使用,但不能代替標簽中必要的文字說明。象形圖的種類和含義見圖1。

    圖1 象形圖的種類和含義 5.12 其他內容 標簽上可以標注必要的其他內容。如對消費者有幫助的產品說明、有效期內商標、質量認證標志、名優標志、有關作物和防治對象圖案等。但標簽上不得出現未經登記批準的作物、防治對象的文字或圖案等內容。

    6 標簽的其他要求 6.1 農藥標簽應粘貼于包裝容器上。標簽上內容也可直接印刷于包裝容器上。如果包裝容器過小,標簽不能說明全部內容的,應隨外包裝附上與標簽內容要求相同的說明書,但此時標簽上至少應有產品的名稱、含量、劑型、凈含量、生產企業等內容。

    6.2 農藥標簽的印制材料應結實耐用,不易變質。 6.3農藥在流通中,標簽不得脫落,其內容不得變得模糊,應保證用戶在購買或使用時,標簽上的文字、符號、圖形清晰,易于辨認和閱讀。

    6.4 版面設計時,重要內容應盡可能配置大的空間或置于顯著位置。如產品名稱、含量、劑型、有效成分中文及英文通用名稱、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毒性標志等。

    6.5 農藥標簽應使用規范的中文簡體漢字,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6.6 分裝產品的標簽設計內容應與其生產企業的標簽基本一致,僅在原標簽基礎上加注有關證號、分裝日期、凈含量以及分裝企業的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6.7 一種標簽適用一種農藥產品;一種包裝規格的產品,應使用一種標簽;不同包裝規格的同一種產品,其標簽的設計和內容應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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