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于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結算方式。
(一)信用證的含義及其主要內容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愿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于銀行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 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二)信用證的當事人及其業務的一般程序
信用證的當事人較多,主要的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指向銀行申請開具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
2.開證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開證人之托開具信用證、保證付款的銀行,一般在進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之托將信用證通知或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偽,并不承擔其他義務。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開證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跟單匯票的銀行,它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銀行,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開證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一般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代付行),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此外,還可能涉及到保兌行、償付行、受讓人等其他當事人。
上述當事人通常都會卷入信用證支付的過程。這個過程從開證人申請開證直到開證行收回墊款,其間要經過多個環節,辦理各種手續;而且由于信用證的種類不同,其條款又有不同的規定,業務環節和手續各異;但畢竟有共同的規律可循。
操作步驟:
①合同規定使用信用證支付貨款;
②進口人填制開證申請書,交納押金和手續費,要求開證行開出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③開證行將信用證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④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
⑤出口人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并備齊各項貨運單據,開具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一并送交當地銀行(議付行)請求議付;
⑥議付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無誤后,按匯票金額扣除利息和手續費,將貨款墊付給出口人;
⑦議付行將匯票和單據寄交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償;
⑧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審單無誤后,向議付行付款;
⑨開證行在向議付行辦理轉帳付款的同時,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⑩進口人審單無誤后,付清貨款;
開證行收款后,將單據交給進口人,進口人憑以向承運人提貨。
(四)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雖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它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貿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貿易合同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契約,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信用證則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開證行和受益人以及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均應受信用證的約束,但這些銀行當事人與貿易合同無關,故不受合同的約束。對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明確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銷售合約或其他合約是性質上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包含有關于該合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約完全無關,并不受其約束。”
2.開證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其特點是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首先由開證行承擔付款的責任。《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根據此約定,開證行依照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規定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也可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支付、承兌或議付該匯票。這后一種情況并不能改變開證行作為第一性付款人的責任。
3.信用證業務處理的是單據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條明確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可見,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憑單據付款的單據業務。該慣例在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說明,就是說,只要單據與單據相符、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只要能確定單據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得憑單據付款。因此,單據成為銀行付款的唯一依據,這也就是說,銀行只認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條件,概不負責任”,對于貨物的品質、包裝是否完好,數(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負責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證支付的條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時收到貨款,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五)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的種類很多。從其性質、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為:
1.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這是從信用證項下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劃分的。
(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這是從開證行付款保證的性質劃分的。
(1)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 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凡使用這種信用證,必須在該證上注明“不可撤銷”(Irrevocable)的字樣,并載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7條C款的規定,“如無該項表示,信用證應視為可撤銷的。”
(2)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相反,它是指開證行對其所開出的、在有效期內可以不經過受益人和其他當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況下,有權隨時作出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凡使用這種信用證,也應在該證上注明“可撤銷”(Revocable)的字樣,或載有開證行有權隨時修改或撤銷的文句。
這兩種信用證,就其保證付款的性質而言,相差甚遠。不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銷信用證大得多,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可撤銷信用證對受益人的收款保障雖然比不可撤銷信用證小得多,但仍為資本主義市場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備貨制單;為受益人提供融通銀行資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銷信用證都會被撤銷,而且一經銀行議付,則不能撤銷。但長期以來,我國出口不接受這種來證。
3.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這是從信用證是否加以保證兌付貨款的角度劃分的。
(1)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銀行即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銀行)對開證行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加負保證兌付責任的信用證。其要點是:
第一,保兌的對象必須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第二,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保的銀行,稱為保兌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對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進行加保,一般是應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為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夠了解,或不夠信任。也有的開證行擔心自己開立的信用證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動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證一經保兌,受益人便取得了開證行和保兌行的雙重付款保證,收匯更為穩妥;經過保兌的信用證,首先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故保兌行在此成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保兌行必須付款,或承兌或議付。
第五,凡使用保兌信用證,應在該證上注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和保兌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的信用證。
4.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這是根據付款期限的不同劃分的。
(1)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可憑即期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收取貨款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便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于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后者是指開證行將最后審單付款的權利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無誤,在對受益人付款的同時,即以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行償付。使用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收匯快,通常只需2-3天時間,有時
當天即可收回貨款。
(2)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來的遠期匯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兌,俟匯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證。
遠期信用證,按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為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和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
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銀行為付款人的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時,一般由出口地的議付行對受益人交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匯票和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后再送交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請求承兌;如無此分行或代理行,議付行也可將匯票和單據徑寄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請求承兌。承兌后,到期付款。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議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兌遠期匯票后,留下單據,退還匯票;在匯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議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兌匯票向當地貼現市場進行貼現,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現金;如當地無貼現市場,可向承兌銀行要求貼現,也可等到匯票到期日再向承兌銀行兌款。
商號承兌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以開證人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遠期匯票需由開證人辦理承兌,但開證行仍要對開證人的承兌和到期付款負責。商號承兌匯票也可貼現,但其貼現條件比銀行承兌匯票差,故受益人一般不樂于接受商號承兌信用證而要求開立銀行承兌信用證。
這兩種承兌信用證均可訂有利息條款,這是受益人給予開證人的一種資金融通便利。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原規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開立遠期匯票,同時在來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其貼現費用和延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來說仍屬于即期十足收款的信用證;但對開證人來說則屬于遠期付款的信用證,故也稱為“買方遠期信用證”(Buyer's Usance Credit)。進口人所以愿意使用假遠期信用證,是因為:其一, 他可以利用貼現市場或國外銀行資金以解決資金周轉不足的困難;其二
是擺脫進口國外匯管制法令的限制。
至于我們是否接受國外開來的假遠期信用證,關鍵取決于來證中是否說明下述三項內容:其一是出口人的遠期匯票由付款行保證貼現;其二是貼現費用和遲期付款利息由開證人負擔;其三是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貨款。同時具備了這三條,才可接受,否則不予接受。
5.可轉讓信用證與不可能轉讓信用證
這是從受益人對信用證權利可否轉讓來劃分的。
(1)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權將議付來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另一個或兩個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54條的解釋, “只有開證行明確指出‘可轉讓’的信用證才能轉讓”(b 款);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有關轉讓的銀行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 款);還指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如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可轉讓信用證得分別數部分辦理轉讓(總和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該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e 款)。
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間商,分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出口人辦理裝運交貨,以便從中賺取差價和利潤。我國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貿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貨,即可在合同中規定國外進口人給我總公司開來可轉讓信用證,再由總公司轉讓給有關分公司就地裝運交貨,就地議付結匯。
(2)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權利轉讓給第三者的信用證。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如未注明,則被視為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復到原金額,再被受益人繼續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使用次數或累計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它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環使用,而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告失效。
循環信用證主要是用于長期或較長期內分批交貨的供貨合同。使用這種信用證,買方可節省開證押金和逐單開證的手續及費用,賣方也避免了等證、催證、審證的麻煩,因而有利于買賣雙方業務的開展。
循環信用證按運用的方式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兩種:
(1)按時間循環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內可多次支取信用證規定金額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又有兩種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貨物從而未用完信用證規定的金額,其貨物可移至下一次一并補交,其金額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稱為可積累使用的循環信用證(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貨物,該批貨物的支款權也相應取消,其金額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稱為非積累使用的循環信用證
(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額循環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金額議付后,仍恢復原金額再繼續使用,直至用完規定的循環次數或總金額為止。在該項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做法有3種:
第一,自動式循環:信用證規定的每次金額使用后,無需等待開證行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
第二,半自動循環:信用證規定的每次金額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期間開證行未發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可繼續使用。
第三,非自動循環:信用證規定的每次金額使用后,必須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到達后,方能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
7. 背對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或從屬信用證(Subsidiary或Secondary Credit),是適應中間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需要而產生的一種信用證。它是指出口人(中間商)收到進口人開來的信用證(稱為母證)后,要求該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近似的新證(稱為子證)給另一受益人(實際供貨人)。這另開的新證就是背對信用證。
新證開立后,原證仍有效,由新證開證行代原受益人(中間商)保管。原證開證行與原開證人同新證毫無關聯,原因在于新證開證人是原證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證的開證人與開證行。因此,新證的開證行在對其受益人(供貨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證受益人(中間商)提供符合原證條款的商業發票與匯票,以便同新證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與匯票進行調換,然后附上貨運單據寄原證的開證行收匯。
8.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是買賣雙方各自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即在對等貿易中,交易雙方互為買賣雙方,雙方各為自己的進口部分互為對方開立信用證,這兩張互開的信用證便是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從生效時間看,有兩種做法:一是同時生效的對開信用證,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雖已為對方所接受,但暫不生效,俟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被該證受益人接受時,通知對方銀行兩證同時生效;二是分別生效的對開信用方正,即一方開出的信用證被受益人接受后隨即生效,無需等待另一方開來回頭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的特點:一是雙方必須承擔購買對方貨物的義務,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進口為條件,互相聯系,互相制約,而且兩證的金額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人(進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兩方地位剛好對調,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反過來也是一樣。
這種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的使用居多。
9. 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 Prepaid Credit)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前,可憑匯票或其他有關證件向指定付款行(通常為通知行)提前支取貨款的信用證。它與遠期信用證剛好相反,是開證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后。開證人所以愿意開出預交信用證,主要原因是:市場上指定貨物緊缺,進口人求購心切;出口人資金短缺,進口人借機壓價;通過銀行向外轉移外匯,不失時機地抓住有利價格購進指定現貨;此外,訂購投資大、生產周期轉長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出口人需要先備料而要求進口人
預付部分價款等。
預支信用證分為全部預支和部分預支兩種:1.全部預支信用證(Clean Payment Credit)是指僅憑受益人提交的光票預支全部貨款,實際上等于預付貨款,也有的要求受益人在憑光票預取貨款時,須附交一份負責補交貨運單據的聲明書;2.部分預支信用證是指憑受益人提交的光票和以后補交裝運單據的聲明書預支部分貨款,待貨物裝運后貨運單據交到銀行再付清余款。但預支貨款要扣除利息。
為醒目起見,預支信用證的預支條款常用紅字打出,習慣上稱其為“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Credit)。不過,現在使用的預支信用證的預支條款,并非都用紅字打出,即使用黑字打出,同樣能起紅條款信用證的作用。
(六)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的訂法選例
信用證支付條款的訂法因進出口合同種類的不同而各異,又因信用證種類的各異而不同。僅選擇幾例來示范出口合同中信用證支付條款的具體訂法。
1. 即期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裝運月份前XX天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有效期至裝運月份后15天在中國議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s X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month of shipment.)
2. 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XX年X月X日前(或接到賣方通知后X天內或簽約后X天內)通過XX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轉讓)的見票后XX天(或裝船日后XX天)付款的銀行承兌信用證,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裝運期后15天在中國到期。”(The Buyers shall arrange with X X Bank for opening an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before……(or within…days after receipt of Seller's advice; or within…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contract), The said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available by draft (s) at sight (or after date of shipment)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after the a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3. 假遠期信用證支付條款:“本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由付款人承兌和貼現,所有費用由買方負擔,遠期匯票可即期收款。”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
4. 循環信用證支付條款:“買方應于第一批裝運月份前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即期循環信用證,該證在19XX年期間,每月自動可供XX(金額〕,并保持有效至19XX年1月15日在北京議付。”The Buyers shall open through a bank acceptable to the Sellers an Irrevocabl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X X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first shipment. The Credit Shall be automatically available during the period of 19XX for XX (value) per month,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ijing until Jan.15, 19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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