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保險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 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做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 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 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 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起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 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 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2.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冷藏險和冷藏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冷藏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 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機器停止工作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所造成的腐敗或損失。
2.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3.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4.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5.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6.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冷藏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冷藏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腐敗或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設備的倉庫貨運輸工具中,或輔助運輸工具沒有隔溫設備造成的貨物腐敗。
(四)被保險貨物在保險責任開始時因未保持良好狀態,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凍上的不合規定及骨頭變質所引起的貨物腐敗和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條款規定的責 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的冷藏倉庫裝入運送工具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最后卸載港三十天內卸離海輪,并將貨物存入岸上冷藏庫后繼續有效。但以貨物全部卸 離海輪時起算滿十天為限。在上述期限內貨物一經移出冷藏庫,則責任即行終止,如卸離海輪后不存入冷藏庫,則至卸離海輪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即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在貨物到達卸載港三十天內卸離海輪并將貨物存入岸上冷藏倉庫后繼續有效,但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后時起算滿十天終止。在上述期限內,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貨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應盡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港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任何部分有腐敗貨損失,應即向保險單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由其在本保險責任終止前確定腐敗件數或損失程度。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 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賠款的處理
(一)本保險對同一標記和同一價值的或不同標記但是同一價值的各種包、件、扎、塊、除非另有規定,均視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險價值計算處理賠償。
(二)本保險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3.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短少、滲漏損失而超過本保險單規定的免賠率時(以每個油倉作為計算單位)。
(二)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的沾污或變質損壞。
(三)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險任內危險的桐油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桐油的保險額為限。
(四)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五)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桐油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桐油的市價跌落或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桐油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的岸上油庫或盛裝容器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繼續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庫時為止。但如桐油不及時卸離海輪或未交至岸上油庫,則最長保險 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后十五天為限。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為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桐油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港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桐油應在到達該項港口十五天內卸離海輪,在卸離海輪后滿十五天責任終止,如在前述期限內貨物在該地出售,則在交貨時終止。
2.被保險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特別約定
(一)被保險人在起運港必須取得下列檢驗保證書,如不按照執行,則本保險不負桐油品質上的損失。
1.船上油倉在裝油前必須清潔并經在場的商品檢驗局代表檢驗出具合格的證書。
2.桐油裝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溫度必須由商品檢驗局詳細檢驗并出具證書,裝船重量即作為本保險負責的裝運量。
3.裝船桐油的品質還須由商品檢驗局抽樣化驗并出具合格證書,證明在裝運時確無沾污、變質或“培他”(桐油損失專門名詞)跡象。
(二)如遇本條款第三條(二)款必需卸貨的情況時,在卸貨前須進行品質鑒定并取得證書,對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駁、岸上油庫其它容器以及重新裝載桐油的船舶油輪均須申請當地合格檢驗人進行檢驗,并取得證書。
(三)被保險桐油在運抵本保險單所載目的港后,被保險人必須在卸貨前通知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檢驗人進行檢驗。確定卸貨時油倉中的溫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應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驗師一次或數次抽樣化驗,出具確定當時品質狀況的證書。如到貨后由油駁駁運,則油駁在裝油前須經檢驗人檢驗出證。
五、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桐油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港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發現被保險桐油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桐油的短少和損失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桐油,應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桐油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索賠清 單以及上述第四條(一)至(三)款所列的各項檢驗證書。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六、賠款的處理
(一)如被保險桐油經檢驗和化驗證明已發生短少或損失時,必須同裝船時的檢驗和化驗報告相比較,估定損失數額。如發生全損,以上述第四條(一)款2項規定的裝運量作為計算的標準。
(二)如根據化驗報告中的鑒定被保險桐油品質上有變異時,本 保險按實際所需的提煉費用(包括提煉后的短量、貶值、運輸、人工、存倉、保險等各項費用)減去通常所需的提煉費用后差額賠付。
(三)一切檢驗和化驗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負擔,但為了決定賠款數額而支付的必要檢驗和化驗費用,可由保險人負擔。
(四)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 輪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4.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陸上、航空運輸保險條款
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修訂
本公司辦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陸上、航空運輸保險,其條款規定如下:
一、責任范圍
對于活牲畜、家禽在運輸途中的死亡,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二)屬于發貨人所負責任;
(三)由于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
(四)在本保險開始時,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健康狀況不好;
(五)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因懷仔、防疫注射或接種所致的死亡;或因傳染病、患病,經管理當局命令屠殺或因缺乏飼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進口或出口或檢驗規格不符所引起的死亡。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活牲畜、家禽裝上運輸工具時開始直至目的地卸離運輸工具時為止。如不卸離運輸工具,最長的保險責任期限從運輸工具抵達目的地當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為限。
在保險有效的整個運輸過程中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必須妥善裝運,專人管理,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貨損檢驗及賠款
(一)被保險活牲畜、家禽運抵本保險單所載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必須及時提貨并做到:
如發現被保險活牲畜、家禽死亡,應即向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陪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當地無本公司的檢驗、理賠代理人,可找當地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如發現被保險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運人或有關當局的責任,被保險人應即以書面方式向承運人或有關當局索賠。
(二)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提單、發票正本或副本;
主管當局對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證明;
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必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三)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活牲畜、家禽在最后目的地全部卸離運輸工具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一年。
(四)在活牲畜、家禽遇險后,由于彼保險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搶救、防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本公司負責補償,但補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五、爭議的處理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根據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解決,需要仲裁或訴訟時,仲裁訴訟地點在被告方所在地。
5.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
(一)航空運輸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碰撞、傾復、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 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柜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早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賠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起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6.進口集裝箱運輸保險特別條款
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修訂
1.進口集裝箱貨物運輸保險責任按原運輸險保險單責任范圍負責,但保險責任至原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終止。 2.集裝箱貨物運抵目的港,原箱未經啟封而轉運內地的,其保險責任至轉運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3.如集裝箱貨物運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裝箱轉運站,一經啟封開箱,全部或部分箱內貨物仍需繼續轉運內地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征得目的港保險公司同意,按原保險條件和保險金額辦理加批加費手續后,保險責任可至轉運單上標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終止。 4.集裝箱在目的港轉運站,收貨人倉庫或經轉運至目的地收貨人倉庫,被發現箱體有明顯損壞或鉛封被損壞或滅失,或鉛封號碼與提單、發票所列的號碼不符時,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應保留現場,保存原鉛封,并立即通知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檢驗。 5.凡集裝箱箱體無明顯損壞,鉛封完整,經啟封開箱后,發現內裝貨物數量規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或因積載或配載不當所致的殘損不屬保險責任。 6.進口集裝箱貨物殘損或短缺涉及承運人或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有義務先向有關承運人或第三者取證,進行索償和保留追索權。 7.裝運貨物的集裝箱必須具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如因集裝箱不適貨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或短少不屬保險責任。
7.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陸運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復、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陸運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陸運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且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它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期賠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8.陸上運輸冷藏貨物保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1.暴風、雷電、地震、洪水;
2.陸上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復或出軌;
3.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的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二)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冷藏機器或隔溫設備的損壞或者車廂內貯存冰塊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凍溶化而腐敗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任何階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設備的倉庫或運輸工具中,或輔助運輸工具沒有隔溫設備或沒有車廂內貯存足夠的冰塊所致的貨物腐敗。
(四)被保險貨物在保險責任開始時因未保持良好狀態,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凍上的不合規定及骨頭變質所引起的貨物腐敗和損失。
(五)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六)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起地點的冷藏倉庫裝入運送工具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入倉庫時繼續有效,但最長保險責任以被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車站后十天為限。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應盡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任何部分有腐敗或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由其在本保險責任終止前確定腐敗件數或損失程度。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體辭海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它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 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的往來函電及其他必要的單證或文件。
五、賠款的處理
(一)本保險對同一標記和同一價值或不同標記但是同一價值的各種包、件、扎、塊、除非另有規定,均視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險價值計算處理賠償。
(二)本保險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9.郵包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郵包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或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復、出軌、墜落、失蹤,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郵包一切險
除包括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郵包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郵包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郵包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到貨通知書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在此期限內郵包一經遞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郵包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取包裹,當發現被保險郵包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郵包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郵局索取短、殘證明,并應以書面方 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郵包,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郵包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郵包收據、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 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郵包遞交收件人時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10.銹損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銹損,負責賠償。
11.偷竊、提貨不著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保險貨物遭受下列損失,按保險價值負責賠償:
1.偷竊行為所致的損失;
2.整件提貨不著;
3.根據運輸契約規定船東和其他責任方免除賠償的部分。被保險人必須及時提貨、遇有第1項所列的損失,必須在提貨后十日內申請檢驗;遇有第2項損失必須向責任方取得整件提貨不著的證明。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有權收回被保險人向船東或其他有關責任方面追償到的任何賠款,但其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支付的賠款為限。
12.受潮受熱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氣溫突然變化或由于船上通風設備失靈致使船艙內水氣凝結、發潮或發熱所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13.滲漏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失,或用液體儲藏的貨物因液體的滲漏而引起的貨物腐敗等損失,負責賠償。
14.破損、破碎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震動、碰撞、受壓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損失,負責賠償。
15.混雜、沾污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混雜、沾污所致的損失,負責賠償。
16.鉤損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遭受鉤損而引起的損失,以及對包裝進行修補或調換所支付的費用,均負責賠償。
17.短量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外包裝破裂或散裝貨物發生數量散失和實際重量短缺的損失負責賠償,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18.淡水雨淋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損失負責賠償,但包裝外部應有雨水或淡水痕跡或有其他適當證明,被保險人必須及時提貨,并在提貨后十天內申請檢驗,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9.串味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食用物品、中藥材、化妝品原料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響而引起的串味損失,負責賠償。
20.包裝破裂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二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搬運或裝卸不慎,包裝破裂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為繼續運輸安全所需要對包裝進行修補或調換所支付的費用,均負責賠償。
21.郵包戰爭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四)本條款責任范圍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郵包經郵局收訖后自儲存所開始運送時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送交收件人為止。
注:本條款系郵包保險條款的附加險條款,本條款與郵包保險條款中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
22.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火車)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所致的損失。
(二)各種常規武器包括地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它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運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要求。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的火車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的火車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火車,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火車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四十八小時為止。
(二)如在運輸中途轉車,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 以火車到達該中途站的當午夜起算滿十天為止,如貨物在上述期限 內重行裝車續運,本保險恢復有效。
(三)如運送契約在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為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規定終止責任。
注:本條款系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
23.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保險單注明承保罷工險時,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由于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參加工潮、暴動、民動、民眾斗爭的人員的行動,或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上述行為或行為所一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負賠償責任。
二、除外責任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在罷工期間由于勞動力短缺或不能運用所致的保險貨物的損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動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機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貨物的損失。
注:本條款系各種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各種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以本條款為準。
24.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所致的損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炸彈所致的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它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飛機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目的地的飛機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飛機,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飛機到達目的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 天為止。如被保險貨物在中途港轉運,保險責任以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裝上續運的飛機時再恢復有效。
注:本條款系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航空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
25.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所致的損 失。
(二)由于上述(一)款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致的損失。
(四)本條款責任范圍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起運港的海輪或駁船時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本保險責任最長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限,海輪到達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輪載該港區內一個泊位或地點拋錨、停泊或系纜,如果沒有這種泊位或地點,則指海輪載原卸貨港或地點或附近第一次拋錨、停泊或系纜。
(二)如在中途港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十五天為止,俟再裝上續運海輪時恢復有效。
(三)如運輸契約在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以外的地點終止時,該地即視為本保險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規定終止責任,如需運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于續運前通知保險人并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可自裝上續運的海輪時重新有效。
(四)如運輸發生繞道,改變航程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變,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情況通知保險人,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注:本條款系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條款中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均以本條款為準。
26.易腐貨物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所保貨物因市場變動所致的損失或由于延遲(不論是否由于所保危險或其它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損失或腐敗,概不負責。
27.賣方利益保險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系賣方利益保險,負責賠償貨物在遭受本保險單載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責任范圍內的賣方損失。但本保險僅在買方不支付該項受損貨物部分的損失時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將其向買方或第三者的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如對本保險單項下的任何利益或賠款轉讓,保險人即解除其全部責任。
28.碼頭檢驗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承保的偷竊、短少損失,以本保險貨物到達最后卸貨港卸至碼頭貨棚時為止。如在上述地點發現損失,必須向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確定損失。被保險貨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竊、短少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單原有的責任起訖的規定應作相應的修正。
29.進口關稅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如被保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險單責任范圍以內的損失,而被保險人仍須按完好貨物完稅時,本公司對該項貨物損失部分的進口關稅負賠償責任,但以不超過受損部分的保險價值為限。
30.交貨不到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自貨物裝上船舶時開始,不論由于任何原因,如貨物不能在預定抵達目的地的日期起六個月以內交訖,本公司同意按全損予以賠付,但該貨物之全部權益應轉移給本公司。被保險人保證已獲得一切許可證。所有運輸險及戰爭險項下應予負責的損失,概不包括在本條款責任范圍之內 。
31.黃曲霉毒素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在進口港或進口地經 當地衛生當局的檢驗證明,因含有黃曲霉毒素,并且超過了進口國對該毒素的限制標準,必須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時、本公司按照 被拒絕進口或被沒收部分貨物的保險價值或改變用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如發生本條款項下的損失,被保險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時應盡力處理拒絕進口或強制改變用途的貨物,或申請仲載。
本條款不負責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或強 制改變用途的貨物的損失。
32.海運進口貨物國內轉運期間保險責任擴展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一、本公司同意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擴展如下:
保險貨物運至海運提單載明的我國卸貨港后,如需轉運至國內其他地區,本公司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險別(戰爭險除外),繼續負責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直至所保貨物運至卸貨港貨物轉運單據上載明的國內最后目的地。
(一)經收貨單位提貨后運抵其倉庫時終止,或
(二)自貨物進入承運人倉庫或堆場當日零時起算滿三十天終止。
以上(一)、(二)兩項,以首先發生的一項為準。卸貨港等待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以貨物全部卸離海輪當日零時起算滿六十天終止。如貨物不能在六十天內轉運,收貨或接貨單位可在六十天滿期前開列不能轉運的貨物清單,申請展延保險期限。本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確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十天。在期限屆滿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繼續展延,經保險公司同意后,每三十天為一期按本公司規定加費。轉運貨物在卸貨港存放滿六十天或經展延保險期限屆滿而未繼續辦理保險責任展延申請的,收貨或接貨單位應即在港口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短缺或殘損,應在保險責任終止之日起十天內通知本公司港口機構進行聯合檢驗。本公司僅對在港口檢驗確定的貨物損失負保險責任。 二、本公司對所有散裝貨物(如散裝油類、糧、糖、礦石、礦砂、廢鋼鐵、廢輪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鮮果菜所負的保險責任,一律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在卸貨港終止,不負責國內轉運期間的保險責任。
33.海關檢驗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承保的偷竊、短少損失,以被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的海關內為上。如在上述地點發現損失,必須向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確定損失。被保險貨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竊、短少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單原有的責任起訖的規定應作相應的修正。
34.出口貨物到香港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一、所保貨物,經運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卸離運輸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時,本保險單對存倉火險的責任,自運輸責任終止時開始,特予繼續負責,直至:(甲)上述銀行收回押款解除對貨物的權益終止時為止,或(乙)自運輸險責任終止時起計滿三十天時為止,如被保險人在期滿前,用書面申請延長并繳付所需的保險費后,得予繼續延長。上述(甲)(乙)兩項應以其中一項首先發生者為準。
二、如所保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項所載的倉庫,而存入其他倉庫時,則本保險單責任終止的期限,概按本公司運輸險條款的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35.艙面貨物條款
一九七二年四月一日修訂
本保險對被保險貨物存放艙面時,除接本保險單所載條款負責外,還包括被拋棄或風浪沖擊落水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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