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 , 是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城鄉住宅建設的實施者 , 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城鄉面貌的改觀和人民生活條件改善的重要經濟部門。建筑業的改革開放 , 對于提高我國工程建設水平 , 實現我國建筑企業“走出去”的發展 戰略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一、我國建筑業的發展概況
改革開放二十年 , 我國建筑業得到了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 建筑業發展的環境進一步改善 , 工程質量穩中有升 , 產業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建筑業完成的總產值和增加值持續增長 , 根據國家統計局資料 , 1998 年 - 2001 年 , 全國建筑業增加值年均增長速度為 7.29%, 建筑業總產值年均增長速度為 11.64%, 高于我國國內生產總值 (GDP) 同期增長速度 (6.98%), 建筑業增加值占 GDP 的比重穩定在 6.6% - 6.7% 之間 , 在國民經濟各產業部門中居第 4 位 ( 在工業、農業、商貿業之后 , 交通運輸通訊業之前 ) 。 2002 年國內生產總值躍上 10 億元的新臺階 , 比上年增長 8%, 其中 , 建筑業實現增加值7047 億元 , 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 6.9%, 比上年提高 6.2 個百分點。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中 , 由建筑業完成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占 65% 左右 , 較好地完成了國家重點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和城鄉住宅建設的任務 , 完成的大型項目有京九鐵路、內昆鐵路、上海金茂大廈、黃河小浪底樞紐工程、三峽工程等。這些工程項目的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 , 進一步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 , 改善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
二、我國建筑業的對外開放
建筑業是我國八十年代實行改革政策后最早開放的行業之一。從 1984 年開始 , 我國的工程建設領域開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 改變了過去的由政府行政分配任務的做法 , 建筑市場的競爭機制開始建立。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 , 為有競爭實力的境外承包商進入中國建筑市場承包工程提供了條件。 在以后的十多年里 , 中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 , 確定了改革開放后建筑業對外開放的市場準入標準。
建筑業對外開放的基本狀況是 , 在建筑業對外開放政策的引導下 , 境外承包商開始進入中國建筑市場。 其主要表現在以外國企業身份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和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
從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情況來看 , 據建設部統計 , 在 1998 年至 2000 年兩年間 , 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境外建筑業企業 ( 包括建設部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單項資質證書 ) 共有 136 家 , 分別來自 15 個國家和地區 , 其中香港公司企業最多 , 超過總數的 50.74%, 第二位是日本 , 有 18 家企業 , 占 13.2%, 其余的均為 10 家以下 。至 2002 年底 , 取得建設部頒發的跨地域承包工程資質證的有 11 個國家的建筑企業 , 共 78 家。從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數量來看 , 香港公司雖然數量較多 , 但承包工程額并不是很大 , 所做的項目基本以裝飾裝修和設備安裝為主 , 多為分包項目 , 工程總承包方式并不多。日本公司數量其次 , 承包的工程項目基本以日本投資工程項目為主。而美國、日本、德國的建筑公司 , 都為世界知名大型承包商 , 在全球最大的國際工程承包公司排行榜上有名 , 例如美國的柏克德、福陸丹尼爾公司 , 日本的大林組 , 清水建設 , 德國的旭普林等 , 這些承包公司的數量不多 , 承包工程的項目數量也較少 , 但工程承包額很大 , 且多采取項目管理以及總承包方式。
由于我國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范圍有限制 , 因此 , 以上外國企業在中國 境內承包的工程項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項目上 :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外商投資的大型工業項目、外商投資的高檔樓宇總承包項目 , 日本、韓國的民間投資項目 , 業主與承包商有特定的合作關系 ( 因生產技術秘密等原因 ) 以及使用特殊進口施工設備項目 ( 在疏浚、地下等工程中 , 使用國外大型高科技施工設備項目 ) 。
從外商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來看 , 一共有 1000 家左右 , 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蘇、福建等經濟發達及沿海開放地區 , 西北部地區相對比較少。外方投資者主要來自 26 個國家和地區 , 香港為最多 , 其次為美國、臺灣地區、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由于我國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上的相關材料、技術、工藝等能力不強 , 而隨著經濟的發展 , 國內的高檔樓宇、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越來越多 ,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利用其材料、技術、管理等優勢 , 承包工程項目四分之三集中在裝飾裝修的工程承包項目上 。而從其級別上看 ,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大多集中在二級資質的企業 , 主要定位于從事中小型工程的專業工程和建筑裝飾裝修承包工程活動上 , 這同一級建筑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過高也有關。
三、中國加入 WTO 后建筑業的對外開放政策
1 、加入 WTO 有關建筑領域的承諾
根據 WTO 的分類標準 , 建筑業屬于服務貿易內容。在具體談判部門分類中 , 建筑業屬于建筑和相關工程服務部門。 我國的具體承諾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 :
(1) 關于市場準入 :
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 , 允許外資控股。中國加入 WTO 后三年內 ,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承包以下工程
A. 全部由外國投資或撥款資助的建設項目。
B. 由國際金融組織資助并通過依據貸款協議條款進行國際招標而授予的建設項目。
C. 外商投資等于或超過 50% 中外合營建設項目和外商投資少于 50% 但技術上難以由中國建設企業單獨執行的中外合營建設項目。
D. 由中方投資 , 但中方建筑企業難以單獨執行的建設項目 , 經省級政府批準 , 可以由中外建設企業聯合承接。
(2) 關于國民待遇 :
我國承諾 , 中國加入 WTO 后 3 年內取消對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的非國民待遇限制 , 即取消對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的以下兩條限制 :
一是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與國內建筑業企業注冊資本金有微小區別 ;
二是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有承包外資工程的義務。
2 、加入 WTO 后建筑業對外開放政策
根據以上承諾內容 ,2002 年建設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出臺了第 113 號令《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2003 年 , 建設部又出臺了《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以上兩個法律規定 , 在法律層次上確定了加入 WTO 后我國建筑業的對外開放承諾。該規定已經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開始實施。在建筑業方面 , 中國提前履行了加入 WTO 承諾。
四、建筑業對外開放政策比較
從現行規定上看 ,113 號令同我國加入 WTO 前建筑市場準入政策主要有以下區別 :
1、113 號令允許外商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 , 取得資質后承包工程地域不受限制。而過去建筑市場準入政策中不允許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 ,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需取得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 , 承包工程地域受到限制。
2、113 號令對于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承包工程范圍實行完全的國民待遇 , 承包工程活動不受限制。取消了過去建筑市場準入政策中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過高、有義務承攬一定比例外資項目的規定。
3、外資建筑業企業承包工程范圍較過去有所放開 , 除保留原有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范圍外 , 還放開了“外資等于或超過 50% 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4、現行規定對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就位中有關人員職稱和資格認可問題給予了一定的優惠待遇。
五、建筑業對外開放政策對外資建筑企業的影響
從我國入世后建筑業的對外開放政策中可以看出 , 加入 WTO 后的建筑業對外開放政策較以前建筑業的對外開放政策更加規范 , 更加體現了工程項目建設的屬地化管理的原則 , 同中國建筑業的法律法規體系融為一體 ,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建筑業涉外經濟法規 , 改變了過去市場準入政策中對外國企業資質審批程序階段設定的不合理部分 , 同中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脫離 , 無法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 , 以及由于外國企業不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身份而不能有效的享有國家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等優惠 , 某些合同糾紛由于法律沖突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等問題。 并至少在以下兩方面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產生積極作用 :
1、加入 WTO 后的對外開放政策更加鼓勵有競爭實力的境外承包商進入中國市場承包工程。由于過去的建筑市場準入政策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 , 因此 , 外國企業只能以境外企業的身份在國內進行工程承包 , 而不能通過設立企業的方式在國內長期穩定發展。根據我國入世承諾 ,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 , 這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長期在中國市場發展的機會。雖然外商獨資建筑業企業承包工程的范圍受到限制 , 但由于我國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 , 外商獨資企業可承包市場范圍仍然很大。
據統計 , 截止 2002 年 12 月底 , 全國共批準了外商投資企業 424196 個 , 合同外資 8280.60 億美元 , 實際使用外資 4479.66 億美元。我國利用外資已經進入一個新的快速增長期 , 目前已經成為世界上利用外資最多的國家之一。因此 , 這對于具有工程項目管理經驗以及在資金、設備、技術方面占有優勢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來說 , 無疑帶來了巨大的商機。雖然目前的建筑業資質標準比較嚴格 , 但對致力于中國建筑業市場發展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來說沒什么影響。
2、對于中外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來說 , 承包工程機會增多。入世后 , 我國將按照加入 WTO 的承諾取消對中外合資、合作建筑公司按投資比例承包同等比例的中外合資工程的限制 , 承諾取消在中外合資、合作建筑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高于國內同等資質建筑業企業的限制。中外合資、 合作建筑業企業的承包工程范圍不受限制 , 中方合作者將通過合資合作的機會向外方合作者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 外方的合作者也將通過合資合作擴大其市場占有量 , 因此 , 入世后的建筑業對外開放政策對于中外合作者雙方來講是一個互惠互利的政策。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憑借其技術、資金、人才和管理的優勢獲得的市場中的信譽 , 將使今后的合資、合作建筑業企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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