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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來源證
裝箱單
進口證
檢驗證明書
標簽/標志:需要(標準格式),必須附有警告標志,注明該藥物與其他藥物同用時可能產生的相互作用。
產地來源標志:必須附有
稅項:進口稅+2%至10%銷售稅(視不同城市,不同州而異)
臨時免稅進口證:接受采用
5.1須注意事項:
所有進口的藥物、醫藥用品及化妝品均受衛生與公眾服務部轄下的聯邦食品及藥物管理署規管。凡進口美國并在本土市場銷售的藥物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的所有規定。廠商向美國出口藥物,必須確保其產品完全符合上述所有規定。
所有在美國銷售的藥物(包括進口藥物)必須向食品及藥物管理署登記。
供國民食用的進口生物產品受《公眾衛生法》管轄。外國廠商如想向美國出口這類產品,必須為本身的工廠及準備出口的產品申領許可證。
美國嚴禁病毒、血清、毒素和類似產品進口,亦禁止用于處理本土動物的有機體和媒介體進口,除非進口商持有農業部就該等產品簽發的許可證。
5.2標準及標簽規定
按照《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提供的標簽資料,必須以英文表達,并印在標簽上的顯眼位置。資料須清晰簡明,易于理解。
標簽須載有下列資料:(1)制造商、包裝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2)藥力的準確說明;(3)以重量、定量或數字單位標示的成份數量;(4)列出每種有效成份的名稱(須使用該等成份的已確立名稱);(5)失效日期;(6)列出每種可導致上癮的物質或衍生物的名稱和比例數量,并注明「警告:可能導致上癮」;(7)列出產品成份的已確立名稱、數量或比例份量;(8)若產品已有確立名稱,必須標示商標名稱;(9)附有警告語句,注明該產品與其他藥物同用時可能產生的藥物相互作用。
不同藥物有不同的標簽規定,上文只列出一般規定。為審慎計,廠商宜聯絡食品及藥物管理署,就有意出口的藥物查明具體規定。
5.3關稅及稅項
藥用制品進口美國免繳關稅。
5.4聯絡機構
查詢藥廠登記或產品登記詳情,可聯絡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署,地址:US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DrugLicensingBranch,5600FishersLane,Rockville,MD20857,USA;電話:(301)4431544。網址:http://www.fda.gov/cder/。
查閱進口規定的資料,可瀏覽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署藥物評估研究中心(CenterforDrugEvaluationandResearchofth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的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c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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