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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
更新時間:2004-2-29 12:03:01
文章來源:中國農資網
瀏覽次數:37197
1996年4月2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招標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規定的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商品范圍是:國家實行計劃配額、主動配額等管理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有償招標的具體商品目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 凡列入配額有償招標的商品品種,其招標范圍包括對全球市場以各種貿易方式的出口,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均須按本細則管理。
第四條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負責管理配額有償招標工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以下簡稱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地區的招標宣傳和組織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規則
第六條 外經貿部有關司和進出口商會聯合組成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并根據《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管理配額有償招標的工作。
招標委員會向外經貿部負責。
招標委員會在有關進出口商會設立配額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
配額有償招標的具體事務由招標辦公室辦理。招標辦公室向招標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招標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招標委員會主任由外經貿部對外貿易管理司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外經貿部有關司和有關進出口商會的人員擔任;如主任缺席時,由該司另一位負責人任代主任。
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組成。招標辦公室成員由外經貿部主管司和進出口商會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招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招標委員會發布的各項決定、通知、公告等,須經招標委員會討論通過并由招標委員會主任批準;招標委員會主任缺席時,須由招標委員會代主任批準。
第九條 招標委員會的職責
(一)研究制定或審定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方案。
(二)審核招標辦公室關于投標企業資格復審的報告。
(三)主持開標工作。
(四)審定招標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各項具體操作的辦法及其結果。
(五)審定及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決定。
(六)審核配額招標的中標及轉受讓結果并報外經貿部。
(七)研究解決配額招標工作中的其他問題。
第十條 招標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工作方案,經招標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實施。
(二)復審投標企業投標資格,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三)擬訂具體商品配額招標公告等,報招標委員會審核、發布。
(四)按統一格式印刷并寄送《投標申請書》(以下簡稱標書)、《中標通知書》、《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配額轉受讓表》、《配額轉受讓通知書》等。
(五)負責評標、開標的具體操作工作,計算企業中標配額數量,報招標委員會審核。
(六)檢查、監督企業的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
(七)受理、審核企業配額轉讓、受讓申請,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后執行。
(八)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等情況,跟蹤核查企業的招標商品出口情況及協調價格的執行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九)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他事務。
第十一條 招標委員會和招標辦公室所有成員,必須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不得有為個人或小團體謀取利益的行為。對違反者,須將其從招標委員會(招標辦公室)中除名,并上報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章 招標方式及招標資格
第十二條 配額有償招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
對出口金額較大、經營企業多、易于引起抬價搶購、低價競銷的商品,實行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對出口經營渠道相對集中、出口經營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三)定向招標。
對產地和出口經營渠道相對集中的商品,可以在其主產地企業和主要經營企業范圍內進行定向招標,但須采取定向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
(四)協議招標。
對出口經營渠道比較集中、國家市場競爭激烈、我國出口競爭能力相對薄弱的商品,可以在其主要經營企業和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范圍內實行協議招標,但須采取協議招標與公開招標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三條 在對同一種商品配額的同一次招標中,不得同時采用協議招標和定向招標方式。定向招標或協議招標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年度招標總量的40%,具體商品配額數量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第十四條 投標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即具備投標資格:
1.公開招標
(1)符合《招標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以生產該招標商品為主為但尚無自營出口實績的出口生產企業、加入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外商投資企業及經外經貿部核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笠狄部梢圓渭油侗輳渫侗晟唐販段悶笠禱蚋帽呔車厙圓罰?
(3)除上述第(2)項所規定的企業以外,其他無該招標商品出口實績的進出口企業,須經批準獲得出口經營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2年以上方可投標。
(4)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2.邀請招標
(1)符合本條第1款有關條件;
(2)參加有關進出口商會招標商品分會;
(3)招標前3年的任何一年中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3.定向招標
(1)符合本條第1款有關條件;
(2)屬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或主產地企業;
(3)連續3年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4.協議招標
(1)符合本條第1款有關條件;
(2)屬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或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
(3)連續3年有該商品出口實績;
(4)上年度中標配額使用率達到70%以上。中標配額使用率未達到70%的企業,取消其下一年度參加協議招標資格;
(5)上年度參加其他招標方式投標的中標企業,其該商品出口規模達到主要經營企業中最低出口實績的70%以上、并且中標配額使用率連續兩年達到90%以上的,也可以參加協議招標。
(二)在外國對我國提出反傾銷調查或訴訟的出口招標商品中,經招標委員會批準后,從反傾銷立案調查年度起到結案后3年內,可允許應訴企業參加邀請招標、協議招標或定向招標。應參加應訴而未應訴的企業不得參加上述招標。
有關進出口商會應將參加反傾銷應訴的企業名單在招標30個工作日前報有關招標委員會備案。
對提出反傾銷的國家或地區有出口實績但未被起訴的企業,經招標辦公室核實,報招標委員會備案后,也可以參加上述招標。
此類邀請招標、協議招標或定向招標商品配額可有國別市場限制。
第十五條 確定生產和主要經營企業的方法
招標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按出口配額招標商品生產量或出口量確定其生產地或主要經營企業。
(一)主產地的確定
招標辦公室按前3年該招標商品生產量或出口數量或金額大小排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地方或地區),其年產量或年出口量之和達到全國該年總產量或出口總量或總金額50-70%的前若干個地區,即為主產地。具體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二)主要經營企業的確定
招標辦公室按前3年該招標商品出口數量或金額大小排列出口企業,其年出口數量或金額之和達到全國該年出口總量或總金額50-70%的前若干家企業,即為主要經營企業。主要經營企業最低出口實績不得低于全國出口總量(額)的3-5%。具體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標委員會確定。
(三)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的確定
被列為主產地的外經貿主管部門按前3年該招標商品出口數量或金額大小排列本地區出口企業,其年出口量(額)之和達到本地區該年出口總量(額)50-70%的前若干家企業,即為主產地的主要經營企業。具體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標委員會會同主產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投標價格和投標數量
(一)參加投標的企業根據具體商品出口經營情況,自主決定投標價格。
(二)為了防止壟斷配額或中標配額過分分散,招標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規定企業的最高投標數量及最低投標數量,并在招標前向投標企業公布。
招標委員會確定最高投標數量,可按其前三年出口實績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投標數量,可參考該商品主要經營企業最低出口規模效益的平均水平確定。
(三)外商投資企業按其經批準的出口規模或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數量招標。
(四)投標企業的出口實績以海關總署統計數為基準,必要時參考其他經招標委員會認可的統計資料確定。
第十七條 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情況,在其年度配額總量內確定每次招標的具體配額數量。
第四章操作程序及規則
第十八條 配額有償招標工作程序
(一)公布配額有償招標商品目錄,發出招標公告;
(二)按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以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三)發放、回收標書;
(四)審核標書(評標);
(五)按《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公開開標,計算中標結果;
(六)將投標清單和中標結果報外經貿部;
(七)公布中標企業名錄,發出《中標通知書》;
(八)發出《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收款憑證》, 收取中標保證金;
(九)收取中標金,發出《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十)核查中標企業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資格的審查
(一)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在招標截止日5個工作日前完成對本地區出口企業的投標資格初審,并將初審材料送達有關招標辦公室。定向招標和協議招標資格初審的時限由招標委員會確定。凡具備投標資格的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地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有關商會招標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和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投標企業資格初審表》報有關招標委員會。
(二)未經過投標資格初審的企業,招標辦公室不予復審。招標辦公室應將復審結果反饋給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
(三)招標辦公室須在招標20個工作日前完成對參加定向招標或協議招標的投標企業資格復審,并報招標委員會核準。未經招標委員會核準的企業,不得參加上述兩類投標。
參加邀請招標、定向招標或協議招標的企業名單,招標委員會須在招標開始之前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招標辦公室向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統一發送各種招標方式的標書;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對本地區企業投標資格的審查情況,向審查合格的企業發放標書。
投標企業須向本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領標書,并按招標辦公室的要求填寫。各外貿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可徑向招標辦公室申領標書。
標書須密封后由投標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以郵寄或差人專送的方式,在截標日規定的時間前送達招標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招標辦公室收到標書后,應根據資格復審情況登記封存;在開標日統一開封。招標辦公室應在開標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標規則
(一)按照《招標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確認合格標書。
(二)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定向招標中標配額價格的確定:
1.按下列公式計算后,確定投標的有效價格:
有效價格=[各投標企業投標金額總和(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各投標企業投標數量總和]*(1+-x或y%),X、Y為變量,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國際市場行情、國內供貨情況及平均出口成本情況確定,并在招標前公布。
投標價格在X、Y值確定的價格幅度范圍內者,均為有效價格。
2.列入有效價格的,按下列公式計算出平均價格:
平均價格=各投標企業投標金額總和(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各投標企業投標數量總和
3.按投標企業投標價格與平均價格差額的絕對值由小至大排序,按排序先后累計投標企業的投標數量,當累計投標總數量與招標總量相等時,計入累計投標總數量(即招標總量)的企業,即為中標企業。
中標價格為中標企業的投標價格。
在計算中標企業時,投標價格不同、但與平均價格差額絕對值相同時,投標價格高者優先中標;投標價格相同時,投標數量多者優先中標;投標數量相同時,出口實績多者優先中標;出口實績相同時,則視取得出口經營權日期先后而定;日期相同的,同時中標。
(三)確定中標數量
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企業的中標數量不得超過其投標數量
確定中標企業時,可設最低投(中)數量,企業中標數量低于最低投(中)標數量的,按未中標處理。最低投(中)標量由招標委員會確定并在招標前向投標企業公布。
參加協議招標企業在公開招標中的最高投標數量,應按該協議招標在本年度總量中的比例予以扣減。
(四)協議招標的中標價格和中標數量
中標價格為中標企業的投標價格
招標委員會可參考該商品年度同一次公開招標的中標企業平均價確定協議招標底價。投標價格高于底價的企業為中標企業。
中標數量按下列公式計算:
中標數量=招標總量*該企業投標金額(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中標企業投標金額總和(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
(五)中標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標數量不超過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規模,中標數量低于出口規模的,按批準的出口規模補足(投標數量低于批準的出口規模的,按投標數量補足)。補足部分的配額價格按中標企業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在該招標商品首次招標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落標者,實行3年過渡期的辦法:
(一)對每年只招標一次的商品,自該商品開始招標的年度起,第1年落標按外經貿部批準出口規模的80%安排配額;第2年按60%安排配額;第3年按40%安排配額;3年后不再安排。
(二)同一年度分兩次招標的商品,按每次招標配額數量占全年配額總量的相應比例計算上述安排數量。
(三)安排配額的價格,按中標企業的平均價格計算。
(四)試行配額招標以后新批準經營招標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不適用于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和本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配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
(一)招標委員會公布中標企業名錄后,招標辦公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及《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中標企業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40個工作日或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時間內,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向招標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交納中標保證金,并出具本企業填寫的《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中標保證金為企業配額中標金的10%(即投標配額價格*中標配額數量*10%)。
中標企業愈期不交中標保證金的,按棄標處理。
在規定的交納中標保證金截止日后10個工作日內,招標辦公室須將棄標企業名單報招標委員會備案。
(二)中標企業在每次領取出口許可證前,須按領證配額數量向招標委員會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的中標金(即領證配額數量*投標配額價格*90%),并出具本企業填寫的《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
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后,招標辦公室發出《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二十五條在配額招標過程中的其他具體操作問題,由招標委員會研究解決。
其中,如有作弊和違反《招標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
第五章配額轉讓、受讓
第二十六條 中標企業使用不完的中標配額,可在距配額最后有效期30個工作日之前向招標辦公室申請轉讓。
配額轉受讓規則:
(一)招標配額的轉讓、受讓由招標辦公室按統一的程序辦理,嚴禁場外交易。
(二)申請受讓配額的企業須具有投標資格。
(三)企業可按照等于或高于轉讓配額的企業的中標價格提出自己的受讓配額價格。低于中標價格的受讓申請,招標辦公室不予受理。
(四)企業提出配額轉讓、受讓申請后,招標辦公室按受讓價格高低和登記轉受讓時間先后順序排列,并優先辦理受讓價格高的轉受讓申請。在受讓價格相等時則優先辦理登記轉受讓時間在前者。
招標辦公室根據上述原則辦理招標配額轉受讓手續,并擬定《配額轉受讓表》,報招標委員會批準。
(五)招標辦公室根據批準的《配額轉受讓表》,并及時發出《配額轉受讓通知書》,通知受讓企業繳納受讓配額保證金(受讓配額價格*受讓配額數量*10%)。轉讓企業轉出配額的保證金由招標委員會返回。受讓企業辦理交費續后,招標辦公室發出《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配額轉受讓證明書》。
(六)招標辦公室發出《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配額轉受讓證明書》后,須從轉讓配額企業中標配額數量中相應扣除其轉出的配額數量。
第二十七條 受讓配額企業在申領出口許可證前,須按規定交納受讓配額金(即受讓配額價格*受讓配額數量*90%),由招標辦公室發給《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二十八條 中標配額當年有效。企業中標配額使用不完又無法轉讓的,可在其最后有效期30個工作日之前交回招標辦公室。但不退中標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經招標委員會批準,下列配額也可以用于轉讓:
(一)在配額招標后還剩余的配額;
(二)企業棄標的配額;
(三)企業交回的配額。
上述配額的受讓,按照優先辦理受讓價格高者或登記轉受讓時間先者的原則辦理。轉讓配額價格不得低于該商品公開招標的中標企業平均價。
如上述配額中仍有無法轉出的,可轉入下一次招標配額總量。
第三十條 參加協議招標企業的中標配額或適用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招標商品配額,一般不得轉讓。如遇特殊情況須轉讓的,應取消該企業下一年度參加協議招標或適用本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資格。
第六章出口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配額有償招標的中標企業名單和數量,由招標委員會審核后,報外經貿部核準并轉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關。
第三十二條核發出口許可證的依據
(一)外經貿部轉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
(二)招標委員會發給中標企業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或《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中標配額轉受讓證明書》;
(三)出口合同價格(不低于進出口商會發布的協調價格);
(四)外經貿部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償招標商品配額在申領到出口許可證后,不得交回招標辦公室。
企業使用許可證報關出口后,須在30個工作日內將出口許可證(企業留存的一聯)和出貨發票(副本)送交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應定期統計核對,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企業出口情況和配額使用情況。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任何投標企業都有權利和義務檢舉、投訴配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串標或其他作弊行為。一經查實,招標委員會可提請外經貿部對檢舉、投訴企業予以獎勵,對作弊企業進行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招標委員會有權吊銷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配額投票及受讓資格:
(一)不按時交納中標保證金的;
(二)浪費配額數量占其中標配額20%以上的,浪費配額數量是指企業使用不完又未轉讓或未交回招標辦公室的配額數量;
(三)未經招標辦公室同間,擅自轉讓配額的;
(四)虛報投標資格條件的;
(五)串通投標的;
(六)實際出口價格低于進出口商會協調價格的;
(七)以其他手段擾亂配額招標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負責收取中標保證金、中標金、受讓配額金等。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招標辦公室應在中標保證金收取截止日后20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委員會并外經貿部報告中標保證金收取情況;并定期向招標委員會并外經貿部報告中標金等費用收取情況。
第三十六條 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的公告、通知等均指定《國際商報》等新聞媒介公布。
第三十七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非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有關配額有償招標的規定或通知。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與《招標辦法》有同等效力。此前有關文件規定凡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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